0元转让的股权转让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6 23:09 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不少取得大额投资回报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明显存在股权溢价的自然人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轻信恶意“税筹”方案,或不申报,或以0元、原价的方式不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所得,导致事后因举报、移送等原因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再被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而言,在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因交易隐蔽性特点,税务机关普遍存在对自然人股权转让领域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的问题,但新法实施后,“清税前置”已被明确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基本条件,随着各地逐步从严落实这一具体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领域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将得到极大增强。

进一步而言,对于无正当理由的0元或原价转让,税务机关将可能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依法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故意的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将按偷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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