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
2024.11.07《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有权放弃转让,继续持有股权,这就是转让股东的“反悔权”。
1、“反悔权”的行使时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仅规定转让股东可以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行使“反悔权”,没有规定转让股东“反悔权”的行使时间。一般理解,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确立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期间内,转让股东均可行使“反悔权”。换句话说,只要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东有权随时反悔。
2、“反悔权”的行使次数
一般理解,转让股东的反悔次数不应受到限制。比如,转让股东第一次反悔后,有权进行第二次对外转让,在其他股东再次提出优先购买后,可以第二次反悔,依此可以第三次、第四次……行使“反悔权”。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次针对的都是一个独立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股东都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和征求意见义务。
3、“反悔权”的法律责任
当转让股东不同意向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的“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是对转让股东“反悔权”的约束,更是对“反悔权”滥用的限制。
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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