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编号怎么写

更新时间: 2024.11.21 09:11 阅读:

问: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除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外,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股权转让方的债权人都有权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主张合同无效;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新型权利形态,股权转让行为还受到多种法律制度的规制。

1)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拥有公司股权的前提是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登记文件具有公示的效力,社会公众有理由按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认定股东。《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责令改正,即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是否定其股东资格。因此,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仍享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享有的股权不丧失可转让性,但这种转让只是股东资格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2)股权转让后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了规定仅对经过股权转让后,公的股东人数足否也应符合其规定未作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或超过五十人,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么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对设立时公司股东的规定,而不是对存续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且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因股权转让而导致股东人数变化后,可以变更公司类型,如股东人数仅剩一人时可变更为独资企业,股东人数超过五十人时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世界上原先不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国家如德阳、日本和法国在修改公司法时承认一人公司,欧共体公司法1989年第12号‘指令亦承认一人公司。因此,从么司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对股权转让合同不宜因股权转让后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的规定而确认无效。

(3)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禁止或限制转让为例外。公司章程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并以法定形式予以公布的,不仅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拘束力。股权转让自由作为一项原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行做法,但公四章程作为股东意志的体现,并不妨碍其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因此,公司章程在不与公司法抵触的情况下,若其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应视为股东对股权转让生效要件作了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应避循章程的规定,否则其效力不应被确认。

(4)未办现有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是股权转让实际履行的标志,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定要件。股权转让合同不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应以未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否认其效力。

来源: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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