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就业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19 阅读:

0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优惠内容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属于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02军队转业干部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优惠内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3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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