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通知债权人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53 阅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案件的适格主体为股权转让的所属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不适格。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不得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因为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而股权转让滥用的股东权利,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这种滥用股东权利的结果导致了公司法人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下降,股东的有限责任更加“有限”。股权转让的结果与债权人的权利受损之间形成了对应的因果关系。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主体适格仅仅表现为其享有诉权,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即是否能够胜诉,则需要审查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确定。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咨询,可以关注留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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