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通知其他股东多少日内

更新时间: 2024.09.18 08:03 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很多公司并不知道书面通知该如何作出,或者什么样的通知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将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A公司股东为B、C和D。2017年,C与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将持有的A公司5万股权转让给朱某。同年4月,C通过公证方式向B邮寄《关于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通知》《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要求B及A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依法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事宜。

后B向法院起诉请求:1. 确认《同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无效;2. 判令B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C拟转让于朱某的同昭公司0.1%的股权。法院判决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C转让股权时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C认为,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即可,C已履行通知义务,B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C主张披露同等条件。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不仅需要向其他股东告知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还应当向其他股东告知受让人、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本案中,C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向B告知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项,C的主张不能成立。我们的理解与成都中院、四川高院的裁判观点一致。

对于转让方来讲,拟对外转让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需要向其他股东告知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还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告知受让人、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

对于受让方而言,受让股权之前应关注:转让方是否已经征求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督促转让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获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后,再受让标的股权。如果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其他股东而言,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还需在原股东继续转让股权的前提下行使。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浩云小结】

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其他股东告知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还应当告知受让人、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转让股东仍须就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再次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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