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多少钱

更新时间: 2024.11.21 19:05 阅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5篇文字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不正确的日常操作习惯,带来错误的法律预期,打了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A公司,原来有3个股东,分别是:潘某(40%持股)、施某(30%持股)、费某(30%持股)。其中,潘某的40%持股,出资额为20万元。

为了退出A公司,潘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两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大致如下:

  1. 潘某将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施某、费某,施某、费某各受让20%的股权,并分别支付潘某转让费141000元,分三笔支付,付款方式为:2021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6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
  2. 约定潘某股权转让手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施某、费某应积极配合,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
  3. 违约责任约定,等等。

也就是说,潘某把自己所持有的40%股权,以28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两名股东。

事情看上去很顺利。协议签订后,施某、费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21年6月11日,潘某与施某、费某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潘某退出A公司。

但是,到了要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时候,争议产生了,施某、费某二人分别仅仅向潘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000元,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到第二期约定金额的一半。

施某和费某二人的理由是:他们代潘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潘某因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56400元,所以在第二期款项中扣除了代缴税金额。

经相关证据显示,确有以潘某为纳税义务人、金额为564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确实有税务机关从A公司的账户扣收税款56400元的记录。代缴税的情况显然是属实的。

但是,这个情况,好像并不在潘某原来的预期之内。潘某认为施某和费某二人违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上显示的转让金额支付给原告潘某。

实质上,潘某是不认可自己这次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潘某的主要理由有2条:

  1. 潘某投入A公司的资金有30多万,所以以28万元转出股权,不存在溢价,不应当产生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税,是因为两被告未规范做账导致的。
  2.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买受方承担,那么,即便有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也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在未明确约定由两被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原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义务进行了协商明确,或双方间存在类似的交易惯例,并且两被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已经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费,故原告主张税费由两被告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潘某持股期间A公司工商登记的潘某持股比例为40%,认缴出资20万元,其主张向A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部分被计入股东投资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收取该笔个人所得税,系税务机关的税务核定事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核税不当。……

就这个案件,来分析一下,看看从中可以学到什么经营和教训。

首先,潘某投入公司的资金据称有30多万,这从经验上来推测是有可能的。但是,和相当多的公司的大股东类似,都没有把这些资金从法律上“转换”为注册资本或者资本金性质。

通常的情况下,我都建议股东在投入资金之前要明确资金性质,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资本金。是借款的话,就应当与公司签订合规的借款合同。假如是资本金的话,原则上应当直接转为注册资本,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潘某没有及时把投入的资金转换定性,也是造成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现有注册资本数额来确定股权的“原值”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产生了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内容上,潘某把关不足,所谓“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的表述,并不能够涵盖转让方溢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潘某很可能是认为不应当有个税产生所以忽视了对协议条款的审查。

上面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认知和操作习惯的问题,即在平时忽视那些看上去没什么用的法律管理习惯,以为这样操作比较自由,其实,暗暗给自己套了许多的绳索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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