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对价转让股权交税吗
在一般情况下先由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其次是公司的原股东,再次出现新股东且新股东具有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新股东承担责任。通常,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是有转让价格的,这个价格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一些股权转
2024.11.08如何计算增资后占比:
A公司属于张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李四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问:
1、若是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计算李四增资后的实收资本是多少?
2、张三股权比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A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
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李四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增资后,张三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100%变更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该增资扩股引起股比变更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因一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
原因二
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
原因三
虽然增资扩股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总结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
所谓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指的是在投资设立一家实体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该实体公司的股权。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公司均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不管是老一辈企业家,还是年轻一代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首先想到的便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尽管这种架构简单、便捷,但它却也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股权架构模式。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之后,自然人股东取得经营公司的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仅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假定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公司税前应税所得为100万,公司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后,在不考虑企业提取法定和任意公积数额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可以分红75万,而对于这笔分红还需由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75万×20%=15万元。此种模式下,共计缴税40万元,税负高达40%。
此外,对于长期持有的股东来说,每次取得分红后,即使是用于再投资,也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长期持有、不计划出售套现的股东来说,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税负较高。自然人直接持股缺陷如下: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造成股权过于分散。
二、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存在3个20%个人所得税风险。
1、股东分红的个税20%难以规避;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20%难以规避;
3、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也会涉及20%个税。
参考:提醒老板和财务,若是公司属于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个税上存在三个20%!
三、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若是出现股东矛盾,存在控制权风险,甚至失去控制权而被出局。
四、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若是引进外来投资者,会稀释原来股东的占比,若是被稀释到50%以下,逐渐失去控制权。
五、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不便于财富传承。
六、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不便于上市。
七、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不便于行业整合和产业链整合。
八、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不便于内部骨干的股权激励。
九、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影响企业整体打包的市值和估值。
十、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影响企业对外融资。
十一、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当公司注销的时候,股东投资损失没法税前扣除,也就是浪费了这部分损失了。
十二、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自然人股东缺钱的时候,经常拿着虚开的发票到公司报销来套取资金,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
那么自然人直接持股就一定不好吗?也不一定,投资时应结合自身投资的目的来选择持股方式。一般来说,投资人设立公司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公司当做儿子来养,做大做强,成就百年基业;另一种是把公司当做猪来养,猪肥便套现离场。前者通过分红而后者通过套现来实现投资目的。不同的资本战略需要匹配不同的股权架构。如仅是想当公司初具规模后,出售公司股份以获取投资回报,建议采用自然人持股方式。如想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或同时想要投资多个领域,建议采用法人持股方式为主。如想发展企业的同时,又考虑在必要时售出部分股份套取现金,建议采用自然人持股与法人持股相结合的方式。
本文来源参考:郝老师说会计、镑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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