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转让股权税务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 2024.11.07 11:03 阅读:

问题1:工程建完后,长期借款未用完,用做什么会计分录处理吗?

解答:

根据描述,就是长期借款没有完全用于工程建设,或借款尚未用完工程就完工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因此,在工程建完后应按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停止借款费用的继续资本化,并不需要专门做会计分录;只是在结束资本化后,确认的借款费用直接就计入当期损益了,即借计“财务费用——利息”。

问题2:买车用来当礼品送客户,公司走账需要把发票留下,但客户把车领走后办理保险等手续需要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做活动准备订购了几辆汽车来当做抽奖的礼品,财务说购买后发票要留在公司,但客户中奖后把车领走要把发票给他,用来办理保险等手续,请问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解答:

典型的没有一点风险意识的操作!

只看见了一点可以扣税的“芝麻”,就不怕后续风险的“习惯”!

发票是你公司的,说明上户就是你公司,说明汽车的产权属于你公司,然后你公司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汽车的折旧费。。。好像,你们“赚”了!?

但是,难道你们都没有评估过风险吗?

如果客户开车出现了事故,作为车主的公司可是有责任的哦!尤其是有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一看车主居然是一家大公司,各种索赔绝对不会少的,人家也不担心车主跑路。

类似的,车主把汽车借给朋友,出事故后车主赔的倾家荡产的,网上可以随便一搜,比比皆是。

如果上述方案是企业财务人员基于抵税,要求把发票开具成公司的,赶紧纠正,还来得及。

问题3: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作用?

解答:

1、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票;

2、有时满足条件的可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4、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5、行政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财务报销的重要凭证;

6、也是非企业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前扣除的凭证等。

总之,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有时发票是非常重要的。

问题4:车船税为什么不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价值?

解答:

因为车船使用税属于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期间费用,就跟汽车需要加油的加油费一样,属于使用成本,所以不需要进行资本化,也就是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问题5:增资扩股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怎么交税?

解答:

增资扩股的时候,原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为原股东并没有转让股权,虽然可能导致股权份额对应的净资产增加。

但是,增资扩股后,原股东再转让股权时,就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当然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人制股东当然是企业所得税。

在增资扩股的时候,原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投资成本)保持不变;但是,增资扩股后由于可能股权份额对应的净资产增加,所以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收入)不合理的,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税务局可以核定征收。

具体规定可以参阅《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6:我单位签了一份监控安装工程合同,提供监控和安装服务,开具发票是分开开具吗?税率是怎样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合同分别约定,然后分别开具发票,机器设备的速率是13%,安装服务是3%。

问题7:个人所得税APP上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有两个选择,各有什么优点?该如何选择?

解答:

一般情况下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因为这样每月工资中就可以扣除“专项附加”了。缺点就是可能泄露个人的一些隐私,比如单位就会知道纳税人是租房还是贷款购房、有几个学龄小孩等。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缺点就是月度不能扣除,可能造成月度需要需要预缴税金,然后还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来申请退税,给纳税人增加了操作负担。好处就是,严格的保护了纳税人的隐私。

问题8:关于2020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该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9:税务认定的无票收入指的是什么,该怎么交税?

解答:

简单的讲,什么叫“无票收入”?——就是指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但是税务处理上也应该按照“收入”计税的。

由于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以票控税”,以至于给部分人一个误区,认为“开发票才交税,不开发票就不交税”。

如果这样认为就大错而特错了!

企业纳税义务的产生,是经济业务发生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判断来确定的,跟企业是否开具发票没有一点的关系。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先开具发票的,就先产生纳税义务。

所以,税务局稽查的时候,除了检查发票开具外,也要检查没有开具的情况下但是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

除了销售没有开具发票的“无票收入”外,还有很多“视同销售”也是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税务上依然需要视同销售交税的。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务规定和会计规定(处理)的差异,也就是常说的税会差异,因为很多税会差异也是跟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关系的,但是税务处理一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

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会计等之间的差异。

综上所述,只要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就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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