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7号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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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针对股权转让的问题,在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和讨论,所以在2014年的时候,国家针对股权转让的问题专门出了个文件,也就是2014年第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按照这个规定,朋友的税看样子是必须要缴了,朋友问我还有没有其他办法,我查了很多资料和一些诉讼案例,终于找到了一个文件,这就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文件明确:“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个文件,我建议他与对方走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经过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机关认可了该文件,最终没有让他缴纳这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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