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股权转让税务文件

更新时间: 2024.09.18 08:05 阅读: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前置相关法规汇编

日期:2022.12.3 来源:各地税局 税乎网www.taxhu.com整理

注:以下内容查询时间段为2018年至今各地税局发布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2.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2.5.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7.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有效

2021.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股东(以下统称“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由申请人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详见附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文有效

202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1.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有效

2022.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2023年6月30日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办理申报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见附件)后,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202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经线上查验通过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财源〔2018〕4号

全文有效

2018.12.26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19年12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杈完税凭证,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中市监〔2020〕97号

全文有效

202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清市监联〔2020〕39号

全文有效

2020.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自2020年1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文有效

2020.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自2020年11月16日起,横琴新区登记的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时,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未依法完成相关纳税申报,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横琴新区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全文有效

202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证明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将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电子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12.4

为加强我市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二、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与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本人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未取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与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与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2、股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资料清单

3、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1.3.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2.股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资料清单

3.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有效

2021.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验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纳税申报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共享机制,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法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1.1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经查验与该项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已完成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换机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与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杈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与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殷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黄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9月1日起,在屯溪区、高新区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7月1日起,在蜀山区、巢湖市、新站开发区局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1号

全文有效

2022.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及《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具体查验方式由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另行确定。

四、此通告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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