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7号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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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公司股权转让是资本营运过程中较经常发生的交易行为,转让环节一般都会涉及到所得税。若转让方所投资单位存在留存收益的情况下,是将留存收益中的未分配利润分配后再转让股权,还是直接转让股权?由于转让方、受让方身份的不同也在纳税上存在差异。下面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给大家解读如下:
M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有限责任公司A出资700万元,占比70%股权,自然人B出资300万元,占比30%股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盈余公积5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净资产2,300万元。假设M公司两个股东分别拟转让股权,是先分红后再转让,还是直接转让使交易双方纳税最少呢?(本文不考虑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只对涉及的所得税予以分析,其他税种如印花税等暂省略)
一、 税务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即境内法人单位从投资单位收到的股息、红利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2018年第7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不同的转让方式纳税结果分析:
1.法人股东直接转让:接前例有限责任公司A拟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确定以1,800万元直接转让股权给法人C,那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有限责任公司A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1800-700)*25%】,法人C受让后,再从M公司获得分红款560万元(800*7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此分红款免交企业所得税。直接转让后,交易双方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
若有限责任公司A按1,800万元直接转让给自然人D, 有限责任公司A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自然人D受让后,再从公司M中获得分红款56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2万元(560*20%),转让后,交易双方共计缴纳所得税387万元。(企业所得税275万元,个人所得税112万元)
2.法人股东先分红后再转让:接前例有限责任公司A拟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先分红后560万元(800*70%),再确定以1,240万元(1,800万元-分红款560万)转让股权给法人C。
有限责任公司A的分红款免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纳企业所得税135万元【(1,240-700)*25%】。法人C受让后M公司没有可供分配利润,也就无企业所得税。交易双方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35万元。
若有限责任公司A先分红后转让给自然人D,纳税额与转让给法人C一样,交易双方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35万元。(有限责任公司A企业所得税135万元,自然人D个人所得税为0)
通过以上2点纳税分析可以看出,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无论受让方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只要留存收益中有未分配利润,都要先分红后再转让,可以使交易方双纳税最少。
3.自然人股东直接转让:接前例自然人B拟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确定以770万元直接转让股权给法人E,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4条规定,自然人B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4万元【(770-300)*20%】。法人E受让后,再从公司M中获得分红款240万元(800*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此分红款免交企业所得税。直接转让后,交易双方共计缴纳所得税94万元(自然人B缴个人所得税)。
若自然人B按770万元直接转让给自然人F, 自然人B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4万元,自然人F受让后,再从公司M中获得分红款24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240*20%),转让后,交易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42万元。(自然人B缴94万元,自然人F缴48万元)。
4.自然人先分红后再转让:接前例自然人B拟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先分红后240万元(800*30%),再确定以530万元(770万元-分红款240万)转让股权给法人E。
自然人B的分红款交个人所得税48万元(240*20%),股权转让交个人所得税46万元【(530-300)*20%】。法人E受让后M公司没有可供分配利润,也就无企业所得税。交易过程中只有自然人B交纳个人所得税,双方也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4万元。
自然人B先分红后转让给自然人F,纳税额与转让给法人E一样,自然人F受让后M公司没有可供分配利润,也就无个人所得税;交易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4万元。
通过以上3-4点纳税分析可以看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无论受让方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只要留存收益中有未分配利润,也是都要先分红后再转让(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13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转让等可以平价、低价转让的外),可以使交易方双纳税最少。虽然受让人是企业法人时,自然人直接转让交纳所得税与先分红再转让相等。实务工作中还是建议先分红再转让。
从所得税法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净收益可扣除的投资成本确认原则是一致的,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投资成本作为扣除成本。而与股权相对应的红利、股息收入是否交所得税却出现了差异,法人单位收到的红利、股息免所得税,自然人收到的红利、股息要正常交所得税(免税的情形除外)。以上因素的存在也是股权转让中面临的一个“大坑”,我们要奋力跳过去---只要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未分配利润有余额,就要考虑先分红再转让,而不是直接就转让。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佟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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