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后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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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公司法 #股权转让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外转让股权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同时在第4款指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旨在探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边界?
答案就八个字:可以限制,不能禁止。
(一)公司法第71条原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股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八条: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无效。在肯定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的同时,必须明确,这一限制性约定是受到制约的,对于违法的或者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不应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确认该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造成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这种约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约定而无效。
(一)法院裁判时的核心关注点:
股东能否顺利退出。若股东最终能达成顺利退出的目的,则认可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反之则相反。(二) 法院判断章程条款有效性的思路如下:
明确章程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第25条,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股东签名意味着对章程的认可,表示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认可公司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属于商事自治范畴。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商事自治的体现。判断章程是否完全禁止股东退出。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做出的限制条款,若仅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股东最终能够实现顺利退出,则认可该条款合法有效。
(三)理论层面
关于章程条款为什么可以对股权转让设置限制但是又不能完全禁止。除上述法条明文规定层面的原因,我们还可以通过了解以下两个性质来理解其更深层次原因。
1.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其建立是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股东的退出和加入分别对应着原信任关系的断裂和新信任关系的建立,而股东更替的主要手段就是股权转让。其较强的人合性决定了公司章程能对股权转让有较高的商事自治权。
2.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股权是包含财产权属性的综合性权利。《公司法》第4条明确指出股权的财 产权属性,而财产权的一大特征就是能处分。任何财产权均具有处分权能,股权也不例外,该性质决定了公司不能通过章程等手段来完全禁止股权转让。
关于在章程中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结合法律规定与法院裁判实践,给出如下建议:
1.约定转让股权时间限制
这是实践当中最常见的方法,在章程中设置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条款,如约定“公司成立三年内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基于股权稳定性或者创始团队人员稳定性的考量来约定一段时间内限制股权转让,该类条款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2.对股权转让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
这里的限制包含受让人和转让人两个方面。第一,针对转让人,可以单独设置条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转让股权进行限制,还是基于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性的考虑。第二,针对受让人,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的受让人只能是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符合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商业要求,也没有完全禁止股权转让。
3.约定需要履行前置程序
可对股权转让在程序上设置“程序障碍”条款。71条规定,股东向外股权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章程中可增加前置程序条款,如要求股权转让前必须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等类似条款。
4.提高股权转让同意比例
71条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需要征得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实践中可通过章程规定提高同意转让的比例,比如2/3以上股东同意。
5.约定“人走股留”条款
“人走股留”条款是指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若股东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公司收购。此类条款作为最高院认可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值得大家借鉴参考。总结,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时,需要注意两点:不能将条款设置的太严苛,导致股权转让在客观上实现不能。 要章程中同时设置限制条件不能达成的“救济条款”,确保股东最终能够顺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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