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 7号公告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实施至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尤其是间接转让股权,主动申报或被征税的案例越来越多。在实操中
2024.11.07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一、纳税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注意:
非居民企业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纳税方式
方式1:扣缴义务人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扣缴义务人进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套餐业务】—【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新建合同可通过点击“新增合同”按钮进入操作。非居民企业组织临时登记可通过“组织临时登记”按钮进入操作。
既有合同可根据“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非居民纳税人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采集日期起”和“合同采集日期止”五个条件筛选合同信息。不录入查询条件时,默认查询所有合同。
第四步:新建合同后,显示合同信息如下。
第五步:企业所得税申报可通过点击“扣缴申报”按钮的“企业所得税”按钮进入申报。
方式2:纳税人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于2023年4月推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功能,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非上市公司(不含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现非居民企业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身份信息采集并在线完成自行申报和税款缴纳。具体适用情形和操作指南见以下链接:
电子税务局跨境办税又出新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一次不用来”
注意: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特别提醒:
1.一般来说,若非居民企业所属居民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且股权转让所得满足协定条件,可以适用税收协定。
2.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还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来源:上海税务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实施至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尤其是间接转让股权,主动申报或被征税的案例越来越多。在实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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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