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义务

更新时间: 2024.11.07 15:22 阅读:

(图片来自网络)

股权转让以转让方为纳税人,当转让方为企业时,股权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年度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当转让方为个人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包括个人和法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当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个人时,受让方常常对自身的扣缴义务不明确,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后果不重视,从而埋下隐患。为此,本文选取了相关案例加以分析,并梳理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 相关案例

案例一:扣缴义务人因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被处巨额罚款

2017年8月,肖同春等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转让总金额为269,100,000元,但吴晓佺在支付给肖同春等7人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0年8月28日,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出具陕税稽罚告〔2020〕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00元。

根据以上案例,受让人作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具有及时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巨额罚款的风险。

(上述案例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税稽罚告〔2020〕3号)

案例二: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被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2日,王泽伟、董月华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殷汇驾校股权全部转让给胡生龙、卫冬平,股权转让总价款120万元,但事后王泽伟、董月华一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池州市贵池区地方税务局乌沙分局向股权代扣代缴义务人,即上述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胡生龙、卫冬平各发函要求二人扣缴相关税款后,二人向池州市贵池区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000元,并就其代扣代缴的个税向王泽伟、董月华追偿。

一审法院观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董月华、王泽伟拒绝由胡生龙、卫冬平代扣、代收税款,胡生龙、卫冬平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董月华、王泽伟追缴税款、滞纳金。胡生龙、卫冬平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胡生龙、卫冬平要求王泽伟、董月华立即支付代扣代缴税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股权转移情形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股权转让事实,纳税人王泽伟、董月华,扣缴义务人胡生龙、卫冬平均有义务在2015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有“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当然禁止扣缴义务人依法直接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故胡生龙、卫冬平代王泽伟、董月华申报并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案例,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让人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受让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如果转让人拒绝代扣代缴,受让人应该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但该规定并不当然禁止受让人依法直接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上述案例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7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

二.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1)《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8修订)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5)《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等义务可能受到的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 结论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及相关案例的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转让方,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将面临被纳税机关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若转让人拒绝代扣代缴,受让人应该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若转让人拒绝代扣代缴但自身并未缴纳税款,受让人仍然可以依法直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 律师建议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自然人时,针对股权转让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笔税款的纳税人虽为转让方,但受让方具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且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受让方的扣缴义务,若未及时缴纳税款,受让方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建议股权转让的双方在商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加以考虑,如:在协议中直接明确由受让方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在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如果转让方坚持由自己缴纳而拒绝受让方代扣代缴,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未来受让方被税务机关追责后可就其损失向转让方追偿。鉴于每笔股权转让背景不同,建议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对所得税问题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相应的安排,从而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