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
耐普股份:国资背景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股权是否需进场交易?——32号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发行人概述】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普股份”或“发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
2024.11.22【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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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许许多多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中,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申报缴纳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主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01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我们可以把非居民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是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概念被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概念中。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国应税财产:(i)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ii)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iii)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中国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i)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即图示一中的B企业,不得是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ii)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似实质结果的。如下图所示: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受让方,一般有两种,一种受让方是境外企业,这样的转让称为“外转外”,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另一种是受让方是境内企业,称为“外转内”,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转外”的情形,不像其他跨境业务,会产生对外收付汇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税务处理过程,“外转外”虽无实际的款项构成与境内的往来,但仍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02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而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故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时,需要从该项股权的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等计算转让股权的对应成本。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第一,59号文件涉及中国境内、外的适用于特殊重组要满足5+1个条件(第七条的四个条件之一);第二,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第三,仅限股权和资产收购两类交易类型。但实践中,企业合并、分并也会导致中国居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形式和实质上都相当于股权转让,因此《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指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03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下图所示:
即C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难点和争议多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若判定需要缴纳所得税,则税务处理同非居民企业直接缴纳所得税一致。
那么如何判定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呢?最重要的文件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文件依据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不需要重新定性的情形:
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税务处理原则
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应税所得归属
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号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04分期付款情形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均为居民企业,A企业和B企业各持有C企业50%股权,A企业投资取得C企业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该项股权一次转让给B企业,但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企业分别于2016年2月10日、2016年3月10日和2016年4月10日支付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业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B企业于2016年3月10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200万元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200万元成本,其余200万元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也就是说,境外A企业已于3月1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B企业在实际支付时扣缴;B企业于2016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B企业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本文创作者
撰文:财子
排版:陈文
整理:大公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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