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企业转让股权流程
耐普股份:国资背景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股权是否需进场交易?——32号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发行人概述】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普股份”或“发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
2024.11.21程总、杨总、李总共同经营火锅店,开店之初三人便签订了合伙协议,并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然而火锅行业竞争太大,又因为疫情反复,生意一直不太景气,李总便萌生出退伙的想法,于是便私自将他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周总,程杨二人对此并不知情。
不久后火锅店生意好转,周总拿着和李总签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要求分红,程杨二人表示不同意该转让。请问周总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结合上述案例,大方和企业主们聊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转让那些事儿!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合伙协议如果约定了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那么李总便有权向周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李总仍然需要通知程杨二人,因为根据上述规定,程杨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如果程杨二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周总便不能取得转让的财产份额,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分红。
如果合伙协议未就财产份额转让作特别约定的话,李总向程总、杨总之外的人转让他在合伙企业享有的财产份额,必须经过程杨二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对外转让的,因转让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以转让协议不发生效力,周总也就不能取得转让的财产份额,更不能要求分红。
综上所述,对外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转让行为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且尽到了通知义务从而不侵犯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转让行为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因此,大方建议:涉及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时,企业主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确保不侵犯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避免后续因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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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