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收入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 2024.09.14 18:41 阅读:

惠州某科技公司的彭老板,在2019年时,先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和杨某。税务稽查人员进点检查后发现,在2019年后,公司账上仍有大量的彭老板报销记录,公司对公账户、财务个人账户也与彭老板有大量资金往来,彭老板的个人收款流水备注中,存在许多“XX公司货款”的标记。而且,现任股东李某和公司财务也承认了彭老板仍然是公司的实控人。最终,该公司被认定2017-2020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货物劳务款项合计约460万元,补税146万元,罚款73万元

股权转让

案件启示

从这个案例可以知道,即使把股权转给他人,也并不能必然摆脱与原公司的联系。彭老板将股权转给他人代持,估计是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毕竟现在当法定代表人,各项法律风险确实不小;但是这样做之后,又在公司账上留下大量报销费用、与公司资金往来等参与经营的痕迹。即使在本案中,现股东和财务不提供彭老板是实际经营者的口供,彭老板也很难与公司摆脱关系,公司也没法说彭老板的收入与自己无关。当然,从整体角度上来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彭老板收入是个人经营收入,在不存在核定等例外情形下,经营所得的个税税率就可能是35%了,所以承认是公司收入,对彭老板也是更好的选择。

从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作为实际经营者,在面对税务稽查时,很难不被发现相关的蛛丝马迹,与其费时费力隐藏痕迹,不如用合法合规手段,联系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合理降低税负。

股权转让常见风险点有哪些?

1.低价或平价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价格偏低或平价,另通过向受让方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属于虚开发票和偷税行为,存在税务风险。

2.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也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3.签订阴阳合同。签订低价转让股权协议,用于工商过户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实际上在合同外再另行签订真实合同,资金暗流涌动,通过各种途径向受让方收取现金或实物资产,存在偷税行为。

4.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股权,换出方属视同销售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印花税等,对于换入方,对超过股权价格外的部分,除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外,如不另支付对价,则存在接受捐赠行为,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则存在税务风险。

5.股东撤资应按“股权转让”缴纳个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当然如果取得款项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向来被大众所关注,67号文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中关于转让行为认定、收入确认原则、核定条件及方法、股权原值的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等相关问题,减少了实践中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涉税争议。

对个人转让股权可利用“合理低价”方式达到少缴税,但是,所有的税务优化都应当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一旦触动红线,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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