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权转让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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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有关合伙企业的涉税法律问题,总有人弄错,也总有人混淆税务政策。合伙企业是特殊的存在,我们不能比照公司法思维理解税务问题;也不能想当然穿透理解;更不能被一知半解人士误导。为什么要总结题述话题?我们碰到太多的误解、被误导、错误解读。因此,我们特做个专门话题,简要总结分享。

【律师观点】

一、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企业层面无需纳税。

从民事法律领域关于民事主体的划分来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容易理解;法人和非法人属于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我们常见的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公司属于法人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属于非法人主体。所以,我们经常所称的企业,不单纯指向法人主体的公司,还包括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非法人企业相比法人企业,缺乏法人资格(即: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非法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既然,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在税务上,非法人企业也无法承担税负责任,相关税负由其投资人承担。所以,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层面无需纳税,有关税负直接由合伙人承担。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涉税、纳税的底层逻辑。

二、合伙企业投资股权取得分红单独计税。

依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针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取得分红,以合伙企业层面的投资者,单独视为投资者取得分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属于机构,不再穿透,但机构属于非法人企业除外。)

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做个分析。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这里面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主要是公司类型的法人企业。如前所述,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在企业层面就所得需要纳税。若公司取得的分红,不免税。那么,针对投资分红则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因为,股东从公司分红,还要交一次税。如此,穿透后的个人投资者,就同一性质的所得,重复交了两次税,就不合理。所以,法律就规定,公司投资取得的分红,免税。

合伙企业则不一样,它在企业层面无需纳税,不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直接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主体就企业所得纳税。而且,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跟公司企业取得的分红本质上是一致的。若合伙企业将分红纳入企业所得合并交税,则将导致投资者税负率增大(税率随所得额增加而增加),这就导致税负上的不公平。所以,合伙企业也像公司企业一样,单独就分红所得计税或免税,不纳入企业所得合并交税。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投资取得分红需要穿透单独计税的底层逻辑。

三、合伙企业投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不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与法人类企业(如公司)不同,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不以企业为纳税主体交税,而以合伙企业的每一个投资人为纳税主体。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税;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5%)。

简言之,合伙企业按照公司建账、记账,就企业层面的利润,按合伙比例或者约定比例,分摊至每一个投资人,由每一个投资人按其主体性质交税。

实务中,一般涉及到权益性投资项目的,动辄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就个人投资人而言,就需要按照最高税率35%来缴纳个税。这对投资人来说,无疑是税负率极高。所以,就有很多人将合伙企业注册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节税”。以通常核定征收率10%为例,合伙企业投资所得按收入的10%纳税,原来35%的高税率直接降到了3.5%的极低税率,节税效果异常明显。这就是我们在企业中为什么看到那么多的公司通过合伙企业来持股以及明星等投资人选择这种方式持股的原因。

四、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投资股权转让所得,可选择单独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按照前面所述,投资人系自然人的,须按照“5%-35%”的税率交个税,又因投资金额一般较高,基本按35%税率交税。这对投资人来说,无疑税负较高。如果这样,还不如个人直接以持股的方式对外投资。这就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不利于创投企业的发展。所以,为鼓励创投企业对外投资,国家针对创投企业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规定,合伙企业型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单一投资项目进行核算,也可选择把企业所有收入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单独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就其投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创投企业选择整体核算的,则按照“5%-35%”税率缴税。

但实务中,也有不少人片面理解政策,或者想当然穿透理解,认为所有类型的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均视为其投资人对外转让股权,一律按照“5%-35%”的税率缴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还专门发布了《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提到个别地区将投资类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分配收益统一按20%征收个税的做法不妥,应予以纠正。

当然,部分地区据此将“股权转让”划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后,对合伙企业予以核定征收,导致税率由法定的5%-35%大幅度降低至0.5%-3.5%的做法,更为惊人。

五、注意: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不得核定征收。

按照前面所述,实务中不少地方、不少人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大幅度降低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的实际税率,已然造成社会严重税负不公平。

所以,国家在2021年12月30日就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投资人应予以警惕,避免片面误解政策,产生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六、注意: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应履行报告义务。

除上述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不得核定征收外,该合伙企业还应当按照文件规定,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投资情况。若已经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则应当及时报送备案。至于不报送的法律后果,虽然文件没有明说,但税务部门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因未及时报送资料及行政处罚事项,将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级产生影响。

七、股权激励平台经过备案递延纳税后,应按什么税目征税?

本公众号在前期文章中《股权激励之涉法律、财务、税务问题全解析(下)》及《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文章中,均提到,股权激励若经过备案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纳税后,激励员工在取得激励股权环节,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仅在激励股权转让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然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股权激励做法是大股东通过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激励。在此情形下,激励企业若成功对持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这种间接持股的方式在面临股权转让时(即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激励员工(即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财产转让所得”OR“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则存在实务上的困扰。对此,我们认为,在税收文件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八、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从条文理解,应无争议。但实务中还有不少税务师存在如下理解:

个人转让合伙份额,应考虑转让所得中包含的当期“经营所得”部分。即:转让应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转让合伙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所得”;一层是转让合伙份额。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按“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转让人应分得的当年未分配利润,按5%-35%的税率纳税。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按转让收入扣减原始投资成本,并扣减应分得的已税未分配利润,差额部分按20%的税率纳税。

对于部分税务师的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属于主观性的过度解读。按此理解,投资人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将转让收入中含有的未分配利润视作股息红利所得、其余部分则视作财产转让所得,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可以事先将合伙企业中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在此基础上与受让人签署转让协议,将已分配利润从转让价格中剔除,从而达到合法税筹的目的。

另需注意,合伙份额转让不是股权转让,无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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