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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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股东为自然人,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均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股东为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居民企业,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三、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由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种情形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经营所得,由其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其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模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代持股这一模式已经为法律所认可。然而,税法对于代持股的税收问题目前尚无系统规定。实践中,对于代持股的税收征管,尤其是代持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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