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是35%吗

更新时间: 2024.11.05 13:34 阅读: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合伙人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和税务实务存在不同理解。由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异较大,稍有不慎,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本文尽量收集目前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答复以供查询。

一、地方政策

(一)广州、新疆财产转让所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政策适用范围为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生产经营所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2015年2月16日)第一条:“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小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12366

2021年有人在12666平台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咨询多地税务机关,以下是提问的问题及各地的答复。

问: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计税方式

地区

政策依据

生产经营所得

云南

财税〔2008〕159号

福建

财税〔2000〕91号

国税发〔2011〕50号

财产转让所得

天津

津地税所〔2008〕1号

青海

不是创投就是财产转让

根据是否创投企业确认

河南

列出条文,未给出具体计税方式

四川、湖南、大连、辽宁、内蒙古、河北、新疆、浙江

财税〔2019〕8号

国税发〔2011〕50号

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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