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权

更新时间: 2024.11.19 19:30 阅读:

情景案例

2016 年3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 A 公司,注册资金 100 万元。甲实缴出资51万元持股51%,乙实缴出资39万元持股39%,丙实缴出资10万元持股10%。甲为公司总经理,乙为公司营销总监,丙不参与公司经营。2021 年5月, 由于丙要移民到加拿大,在甲、乙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況下,丙将自己所拥有的A公司的股权,以“零作价”的方式转让给其表弟丁。

请问:丙和丁之间的“零作价”转让股权行为,合法吗?

无偿转让股权(图1)

无偿转让股权(图2)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无偿转让公司股权的效力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丙因移民国外,在A 公司股东甲、乙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零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表弟丁,符合《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良俗的情形。

丙、丁之间签订的以“零元”价格转让公司股权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实践中,以“零元”价格受让标的股权的收益未必为正,也可能是负收益。

因股权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性、风险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相反,股权相关的企业经营还可能存在未来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

如果没有较为特殊的原因,以“零元”价格对外转移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干预,并引发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无偿转让股权(图3)

【风险防范建议】

实践中,“零元转让”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法律风险,同时可能涉及税收等一系列风险。

关于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建议如下:

(1)以“零元”转让股权,容易引发转让股权的性质究竟属于转让还是赠与的争议,并可能存在被撤销或被认定为协议成立但未生效等风险,并可能引发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因此,转让方、受让方应审慎区别股权的“转让”与赠与”性质,审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与协议》。

(2)就出让方而言,如果同意以“零元”赠与标的股权,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明确为“无偿”,协议文意应当明确确表现为“赠与或受赠”。

无偿转让股权(图4)

(3)就受让方而言,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让标的股权,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的价格建议尽量不要表现为“零元”,可约定一个较低的价格。同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以“零元”或低价受让股权应承担的义务、其他对价或所附条件等。

(4)以“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和要求,履行通知等义务,首先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确保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被其他股东撒销或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协议成立但未生效等风险。

(5)对于无偿转让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稅务风险。如转让方借无偿转让之名行逃避税收之实,则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征征税及处罚的风险。同时,受让方如无偿受让股权,后续再转让股权时,将可能支付高额的所得税等税款。故以“零元”转让股权时,应充分考量稅负,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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