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务备案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00 阅读: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本文就股权转让中四种典型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情形一: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

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如果说转让后相比获得这部分股权相比有收益,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如果简单,税务局一般会根据当期的净资产×股权比例来核定转让人的转让份额,此时可不做资产评估报告(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由于上述资产的价值是变动的,此时,税务机关无法判定当期的转让人股权份额,那么主管税务机构就会要求个人或者被投资企业提供净资产评估报告(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份额。此规定可参照国税【2014】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综上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当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产(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个人股权转让需提供评估报告。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或者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无法确定、有疑问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和税收具有很大的作用。

情形二:股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

参考法规——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2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股权则为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此为依据来确定纳税数额。参考法规—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

综上,以股权出资的,无论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情形三:企业重组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企业可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总之,对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股权评估报告等价值证明。

情形四:涉及国有资产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而言,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交易行为,比如国有股权转让,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1号问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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