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务备案登记表

更新时间: 2024.09.18 22:49 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目的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由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另外,如果股东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内部股东,原股东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涉及公司股东姓名变化,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甲将50%股权全部转给乙,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是否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征管法规定来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又包括哪些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六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从上述列举的税务登记内容中,并未包括股权转让也要变更税务登记。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不需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当今,在工商作股权变更之前先税务,即“先税务后工商”,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对个人股权税收缴清了才能作工商变更登记,甚至于有的地方对法人股权转让也要“先税务后工商”。对于股权转让不需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意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其实,不论是工商登记是否变更,不论税务登记变更与否,并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不论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还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对于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都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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