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股权转让印花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22:14 阅读:

问:我公司是上海的一家企业,持有上海A公司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万,已实缴金额为50万。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我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为6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我公司不再承担对A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B公司履行未实缴50万的出资义务。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列明已实缴出资5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万,未实缴出资5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万,请问我公司转让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份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的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备注为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12月12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板块发布《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相关热点问答》第3问“纳税人转让其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权份额,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规定?”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四)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举例】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分别列明: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的金额。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金额为500万。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未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0万。根据上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综上,你公司转让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份,其中股权转让协议列明已实缴出资5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55万需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列明未实缴出资5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5万无需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