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税费约定
齐精智律师在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往往会约定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但受让人未实际缴纳时,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及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
2024.11.08核心提示:股权转让不影响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137号(2023年6月30日裁定)
案情:
1、被告为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在本案起诉过程中,A公司将100%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
2、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技术协议;2018年4月8日,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等,履行了部分义务。
3、2018年6月1日,被告邮件告知原告“由于其零部件采购紧张,故通知暂停制造”。
4、被告共计15785230.77元款项至今未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3892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和B公司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被告、A公司和B公司上诉认为,三个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A公司和B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通过历年财务审计报告,可以反映被告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财务准则,能够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
7、原告认为,(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2019)最高法民终203号、(2018)浙02民终4286号均认为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最终判决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浙江高院认为,被告为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B公司分别为其不同期间的股东。被告等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但由于缺乏详尽的财务报表,无法证明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也没有就一人公司与股东公司之间财产独立状况进行专门审计,不能达到证明目的。A公司作为债务发生时股东、B公司作为债务存续期的承继股东,未能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据,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本意类似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财产如果归属于股东一人,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债务。本案前股东经营公司期间发生的债务,在诉讼期间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由后股东承继公司的债务,双方均应当相应的责任。
齐精智律师在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往往会约定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但受让人未实际缴纳时,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及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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