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稽查报告

更新时间: 2024.11.08 03:49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达税二稽税罚告〔2021〕1号

蔡**:(纳税人识别号:513029********1630)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6月14日,你与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你持有的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给秦**,取得股权转让收入90,000,000.00元;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2018年6月14日)生效。

受让方秦**于2018年6月29日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你、秦**共同指定股权交易监管账户为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大竹支行的账户(账号:024103000120010******),秦**通过该账户,2018年6月29日向你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账号:6217883100001******)支付股权转让款42,000,000.00元,2018年6月29日向大竹县****专业合作社的账户给你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0,000.00元,2018年7月6日又向大竹县****专业合作社的账户给你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0,000.00元;加上秦**转入以甘**、肖**、宋**名字监管在中国银行的股权转让价款12,000,000.00元(自本协议生效后转为秦**支付给你的股权价款),以及抵你应还秦**借款1,000,000.00元,秦**合计已支付90,000,000.00元股权款。

2016年7月20日,你与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方**、原法人股东重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7,000,000.00元的价格收购方**持有该公司10%股权,以17,500,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重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5%股权。

你于2019年4月23日与秦**签署《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股东你将公司35%的股权(折合出资额10,500,000.00元)以10,5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秦**。你于2019年4月23日与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将持有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5,000,000.00元股权转让给秦**,秦**同意购买你在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105,000,000.00元股权。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将上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投资人(股权)变更,于2019年6月11日将上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大竹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你2018年6月股权转让收入90,000,000.00元,股权原值24,512,250.00元(实际支付的价款24,500,000.00元+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12,250.00元),合理费用45,000.00元(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你2018年7月15日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2018年6月个人所得税13,088,550.00元,你与秦**签订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隐瞒股权转让收入,不缴2018年6月个人所得税13,088,5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你应就与方**、重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书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2016年7月印花税12,250.00元,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2016年7月应纳印花税12,250.00元。你应就与秦**书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2018年6月印花税45,000.00元;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2018年6月应纳印花税5,250.00元;你与秦**签订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隐瞒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不缴2018年6月应纳印花税39,7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不缴的2018年6月个人所得税13,088,550.00元、印花税39,750.00元,处不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564,150.00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罚款6,544,275.00元、印花税罚款19,8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不缴的2016年7月印花税12,250.00元、2018年6月印花税5,250.00元,处不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印花税罚款金额8,75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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