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转让境内股权

更新时间: 2024.09.19 02: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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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同一诉讼中当事人诉争的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由应如何列明?

同一诉讼中,当事人诉争的为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法院依法应并列列明案由

——山东某能源公司与冀中某集团公司、山西某能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加入纠纷案

「裁判观点」: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既有股权转让,又有债务加入,两者虽有联系,但相对独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部分第三条关于“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不全面,本院将案由调整为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加入纠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9号

时间:2022年1月13日


02 协议一方能否以煤炭市场行情变化属于情势变更而主张解除协议?

协议履行期间的煤炭市场行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以构成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协议

——山东某能源公司与冀中某集团公司、山西某能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加入纠纷案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案涉协议履行期间的煤炭市场行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综上,山西某能源公司关于解除案涉协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9号

时间:2022年1月13日


03 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如何?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而请求调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而请求调低,应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损失

——某集团公司、某地产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额大体一致。某地产公司主张50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的实际损失。广州某集团公司主张违约金仍然过高,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双方关于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60号

时间:2022年3月3日


04 境外企业能否投资办理初中学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学校的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义务教育,外商企业受让该校股权的协议书无效

——李某某、洪某某与某境外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某中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内容为初中、高中普通教育。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中学的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义务教育,某境外公司受让案涉股权主体不适格,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某中学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32号

时间:2021年9月29日


05 受让商业银行低于5%股份,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吗?

虽然涉案股份转让合同拟转让股份低于5%,不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受让人在同一日与银行多个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受让银行股份远超过5%,涉案合同依法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虽然案涉《股份转让合同》拟转让股份在诉讼时为3.5%,不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某投资公司在同一日与某银行多个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拟受让该银行股份64.93%(诉讼时为32.465%),已经远超过该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依法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案涉《股份转让合同》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效力的规定,认定《股份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并无不当。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00号

时间:2021年1月28日


06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被解除?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亦可成为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对象

——某医疗公司、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虽然《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对未生效合同的解除亦有相关规定。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上,对某医疗公司关于《资产协议》成立未生效,不属于可解除对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07 合同所加盖的公章并非备案公章,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所加盖的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

——李某某与海口某酒店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股权转让协议书》所加盖的某酒店非备案公章,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还应当重点审查该备案公章是否是时任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所加盖,加盖公章时丁某某是否具有相应的代表权。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48号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08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逾期返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受让方的实际损失,法院如何调整?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逾期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受让方的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1.3倍计算违约金

——张某某与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张某某等提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减少。一审判决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综合考虑张某某在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有无违约行为,该公司因张某某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损失等实际情况,认为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与该公司能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相比明显偏高,酌情调整为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1.3倍计算,并无明显不当。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44号

时间:2022年3月30日


09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受让方可否要求转让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自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

——张某某与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某公司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该公司通过某集团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9月29日、11月21日支付5000万元、2.2亿元、4.05亿元,该公司主张的其付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2017年7月11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属于法定孳息,应予支持。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44号

时间:2022年3月30日


10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的具体项目,在诉讼中能否被支持?

守约方主张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费用项目,且举证证明已实际支出

——张某某与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就公证费、认证费、翻译费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且某公司提交的《收条》、公证书、《报价单》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了公证、认证费港币13860元、英镑650元及翻译费3630元,故该公司请求张某某承担上述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44号

时间:2022年3月30日


11 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能否被全部支持?

结合合同约定的律师费金额,按照当事人胜诉金额的比例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对某置业公司支付律师费50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该置业公司的诉请大部分未得到支持,在此情形下,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全部律师费并不合理,故判令按照该置业公司胜诉金额的比例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律师费150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25号

日期:2022年6月30日


12 守约方的融资成本损失,能否向违约方主张?

融资利息损失与诉争案件无关,且与违约行为不具备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守约方主张的融资利息损失

——张某某与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某公司主张其依据2016年10月18日《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2016年12月22日《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向案外人支付的融资利息损失应由张某某承担,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融资利息损失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系因张某某逾期返还6.75亿元股权转让款所造成。因此,一审判决对某公司主张的融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44号

时间:2022年3月30日


13 仅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的《承诺函》,能否被法院采信?

除《承诺函》外,公司与对方签署的文件均为签字盖章,且承诺函的内容属于对双方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双方在沟通履行过程中亦未提及该函或其载明内容,法院不予采信该《承诺函》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鲍某某虽时任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承诺函》内容涉及双方股份转让对价的重大变更,涉及该建设公司的重大利益,与之前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该建设公司并不认可,双方又并未订立其他合同进行确认。从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来看,均未涉及《承诺函》中的重大变更问题,且该《承诺函》未载明或签署日期,形式上确存瑕疵。综上,法院不予采信鲍某某出具的《承诺函》。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2号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14 一方在另案当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是否免予举证?

一方当事人在另外案件中自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仍需提供证据证明

——马某某、马某和与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山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出让方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山与受让方马某某、马某和,就案涉煤矿份额转让协议项下马某某、马某和已支付转让款金额各执一词,且未能通过对账等方式达成一致,该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一审法院仅以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山在另案中的自认为依据来确定本案所涉煤矿份额转让款金额,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

时间:2022年12月9日


15 对公司资产价值申请评估鉴定,怎样才能被法院准许?

当事人申请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目标公司的资产与负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应提供相关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等,否则,法院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二审期间某置业公司虽然提出了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但也并未提供相关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或购买依据,不良资产处置、负债偿还具体情况等进一步线索和材料。对某置业公司的该项评估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2号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16 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款逾期利息,受让方是否需要承担?

协议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未进行约定,法院酌定自立案之日起,按央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利息

——山东某能源公司与冀中某集团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加入纠纷案

「裁判观点」:案涉协议并未对股权转让款逾期利息作出约定,一审法院酌定以立案之日即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剩余股权转让款逾期利息并无不当。计算方式: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9号

日期:2022年1月13日


17 受让方能否以公司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主张转让方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确定的依据是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受让方主张以公司的资产或者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调减股权转让款,并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某能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某煤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债务加入纠纷案

「裁判观点」:根据案涉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确定的基础是2010年11月30日某煤业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而非该煤业公司的资产或者采矿权价值。根据各方共同确认的财务审计和财产清查结果,该煤业公司所有者权益比未经审计清查前减少,是股权转让款调减的条件。某集团公司提供的该煤业公司股权项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等,并不能证明对上述资产负债表所载数据产生影响。且评估报告结论非各方确认的财务审计和财产清查结果,也不能证明该煤业公司所有者权益比未经审计清查前减少,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调减情形,故该集团公司主张调减并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9号

时间:2022年1月13日


18 股权转让纠纷中,被告能否反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系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审理范畴,与股权转让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

——某能源公司与高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高某某、王某某提出的查阅、复制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属股东向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的审理范畴。从诉请构成而言,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以供查阅的义务主体应为某热力公司而非高某某、王某某,某能源公司以高某某、王某某为被告提起该反诉请求,诉讼主体并不适格,亦与案涉股权转让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审理并告该能源公司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9 当事人能否诉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审计是查明事实的方式,当事人诉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不具有确认或给付内容,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某能源公司与高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某能源公司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某热力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今的资产负债、盈利或者亏损等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的反诉请求,因对公司进行审计并无确认或者给付内容,而是查明事实的方式,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将审计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内容要求法院判决而非鉴定申请,因此,其该项诉请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20 离婚后,男方或女方还要对前配偶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吗?

前夫因经营公司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妻共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并知悉债务的产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妻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蒋某与某物联公司及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观点」:李某某、蒋某多次持有某技术公司股权。案涉债务是基于李某某与某物联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产生,协议表明李某某和蒋某同为该技术公司关键员工。蒋某在与李某某离婚、从该技术公司辞职前,公司业绩一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补偿条件已成就。且蒋某曾出具《确认和承诺》表明,其对签署上述协议的《意向协议》知情,并同意李某某签署、遵守和履行意向协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蒋某参与了某技术公司的共同经营,知悉案涉债务,该债务属于李某某、蒋某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并无不当。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959号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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