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4.11.21 11:00 阅读: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在国有股权转让项目中, 通常会涉及到资产处置问题, 资产处置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股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

本文将围绕一起国有股权转让案涉及的资产处置问题进行论述, 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以及青岛市制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政策指导文件为依据, 分析本案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案例摘要】

该案的具体情况是: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 (国有100%控股, 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 拟转让其子公司 (该子公司也为国有100%控股, 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标的企业) 60%的股权, 但在本次股权转让前, 转让方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准备以其在该市已开发的某地块项目 (土地及房屋) 资产先行注入到该子公司, 然后再转让上述股权。由于种种原因, 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拟注入其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 并且其在开发上述土地及房屋时, 存在银行贷款和拖欠部分工程款的情形。

据此, 笔者认为, 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中关于资产处置会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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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准备注入其子公司的资产尚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但与该资产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同主体均为该开发有限公司, 而该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存在银行贷款和拖欠工程款情形, 一旦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 而该开发有限公司又无法偿还债务, 则注入其子公司的资产就会有被债权人追偿的法律风险。

(2) 从法律实践角度看, 如果该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及房屋转移行为性质界定不清, 则无法办理缴税事宜, 房地产交易机构就不会为其办理“过户”, 从法律意义上讲, 子公司就没有合法拥有上述资产, 这对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会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下面笔者将对上述问题作具体分析。

【以案释法】

从本案判断,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中, 如果子公司最终无法取得该开发公司注入其的土地及房屋产权, 则转让子公司60%的股权项目就存在权属不清晰问题。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可见,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 必须作到权属清晰明确, 不存在权属纠纷, 否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导致股权转让行为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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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以及青岛市制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 应对转让方的国有产权及转让标的企业的主要财产情况发表意见, 其中就包括说明转让方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情况, 说明转让方是否合法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说明拟转让的国有产权设置、界定、登记情况, 说明拟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主要财产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 说明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有, 应说明对本次转让的影响) ;说明转让标的企业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限制。

上述法律、政策指导文件明确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严格审查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情况,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全面分析产权转让中资产处置问题。因此, 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将尚未取得产权的土地及房屋注入子公司, 无法办理法律意义的“过户”, 这既属于转让方持有的资产权属不明, 也属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 存在权属争议的可能,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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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 如果资产的权属不明确, 转让方与转让标的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界定不明晰, 则会对股权转让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遭到债权人追偿的法律风险。即使转让方将资产形式上注入转让标的企业, 如果转让方存在无法清偿的或有债务, 则注入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有被追偿的可能。

本案中, 转让方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银行贷款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一旦该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则转让标的企业将面临着被银行债权人及工程款债权人追偿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学基本原理, 债务人应以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其拖欠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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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法学原理及法律规定, 本案中, 因为从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立项批复等法律文件看, 该项目资产仍在转让方 (该开发有限公司) 名下, 如果转让方遭债权人追索因其银行贷款及工程欠款形成的债务时, 该项目资产存在被追偿的法律风险。

2.从法律实践角度看, 如果转让方与转让标的企业就本次资产转移的行为性质不能界定清楚 (该资产究竟是以买卖、赠与还是其他法律性质的行为转移) , 则相关税费就无法缴纳, 在没有完税证明的条件下, 房地产交易机构不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股权转让可能被迫中止。

结语:

本次股权转让, 资产处置问题是关键。如果转让方仅仅以账务处理的方式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 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甚至会使本次股权项目搁浅。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若想避免在本次资产注入及股权转让中存在的或有法律风险, 就必须明晰权属关系, 界定好资产转移的行为性质, 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逐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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