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个税可以企业代扣代缴吗
【案件详情】2011年6月13日,原告陈浩峰与徐伟等七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出资成立经营被告XX市A遮阳帘有限公司。2016年8月6日,陈浩峰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支付协议》,约定:A公司按
2024.11.22公司个人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板让财务帮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公司年度预缴税款会增加,政府补贴会多一些,而且代扣代缴手续费也会发放给企业,但是作为被投资企业,这样做合适吗?
答案肯定: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该个人股东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为被投资方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所以无需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作为税务直接联系方,一旦发生股权变更,税务核查时首先会与被投资企业联系,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在发生股权转让时督促股东做好个税缴纳,确保整个股权转让环节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而且,新股东的股权原值确认与本次股权转让息息相关,特别是遇到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价值的时候,需要保存好原始的缴税单据,确保再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合理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文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案件详情】2011年6月13日,原告陈浩峰与徐伟等七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出资成立经营被告XX市A遮阳帘有限公司。2016年8月6日,陈浩峰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支付协议》,约定:A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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