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违约金上限

更新时间: 2024.09.19 11:06 阅读:

案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每年进行数次磋商的情形下,结合被告在长达4年多时间里仍未支付过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原告已积极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给予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另最高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对股权转让违约金作出判决。

案例名称:

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XX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号:(2018)最高法民终120号

简要事实:

原告: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

被告:荣资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与荣资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1年6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股权转让合同(二)》;

2. 判令荣资公司向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支付违约金1.89亿元(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6.3亿元的30%计算);

3. 判令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向荣资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6亿元。

2011年6月4日,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与九合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约定: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包头远洲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九合公司,股权转让款总计3.15亿元。

同日,远洲集团公司与九合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二)》,约定远洲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目标公司剩余50%的股权转让给九合公司,股权转让款总计3.15亿元。如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一次性承担合同约定的股权及债权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

《股权转让合同(一)》《股权转让合同(二)》还作出约定,九合公司在对目标公司包头远洲公司经营期间给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或包头远洲公司造成损失,由九合公司赔偿。

2013年1月31日,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九合公司及荣资公司在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一致同意九合公司在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荣资公司;三方一致确认,九合公司已经支付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的款项为2.6亿元协议生效后,其根据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应享有的股权由荣资公司所有;对于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另行协商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案涉《协议书》中确认的九合公司已支付的2.6亿元股权转让款外,荣资公司尚未支付剩余3.7亿元股权转让款。目标公司包头远洲公司的股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仍登记在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名下。2017年3月13日,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以荣资公司长达4年多时间仍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等为由向荣资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案涉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一兵在目标公司包头远洲公司远洲国际城项目中的安置房工程尚未实施建设情况下,基于该地块对外空售房屋,取得预售房款后出逃,九原区政府为此垫资归还了购房户的购房款。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审计局和包头远洲公司共同委托包头昆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记载:“截止2016年4月30日,涉及退款647户,合计退款金额10502.17万元。根据九原区审计局提供的书面说明,所退款项的来源为借款,借款金额11000万元,如按照九原区融资平均利率7%计算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金额为1745.53万元。”对于九原区政府垫付的10502.17万元款项及其利息,一审法院在向九原区政府进行调查时,九原区政府明确表示要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应否解除;

2.九原区政府垫付的购房款本息损失应否由荣资公司承担;

3.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主张的1.89亿元违约金应否支持。

(一)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应否解除问题。案涉《协议书》约定剩余的3.7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由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与荣资公司另行协商,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未能明确该款项的履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合同双方对剩余3.7亿元股权转让款履行期限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荣资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但应当给荣资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转让案涉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转让款,故在双方认可就案涉股权转让事宜每年进行数次磋商的情形下,结合荣资公司在长达4年多时间里仍未支付过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应当认定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已积极要求荣资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给予荣资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荣资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一审庭审中,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表示,如果荣资公司具有履约能力,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荣资公司表示其具有履约能力,有能力在一至两周内筹集6.3亿元。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要求荣资公司于庭审结束次日起15日内提供其具有相应履约能力的银行存款证明。但荣资公司在指定限期内未能提供6.3亿元银行存款证明,亦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一审法院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判决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并无不当。荣资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不享有法定和约定合同解除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九原区政府垫付的购房款本息损失应否由荣资公司承担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一)》《股权转让合同(二)》签订后,九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一兵以包头远洲公司名义空售房屋,取得购房款后潜逃,引发购房户群体性上访。九原区政府在处理上访事件中,垫资向647户购房户退款共计10502.17万元。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垫资款及利息共计13350.43万元。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一)》《股权转让合同(二)》的约定,九合公司在对包头远洲公司经营期间给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或包头远洲公司造成损失,由九合公司赔偿。荣资公司通过签订案涉《协议书》概括承受了九合公司在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故其应当承担因九合公司行为所导致的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九原区政府明确表示对上述垫付款要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从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应退还给荣资公司的2.6亿元股权转让款中扣除13350.43万元,将该款暂留存在目标公司包头远洲公司的股东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处,用以偿还九原区政府垫付的购房款本息,并无不当。荣资公司关于九原区政府垫付的购房款本息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马一兵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虽与本案有一定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经济纠纷处理。荣资公司关于九合公司非法对外空售房屋,涉嫌刑事犯罪,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主张的1.89亿元违约金应否支持问题。本案中,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主张的九合公司非法对外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已在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应退还给荣资公司的2.6亿元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了13350.43万元,将该款留存于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主张的九合公司非法销售目标公司名下房屋为其自身债务抵押造成的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抵押权人已实现了抵押权、该部分损失已实际发生。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主张的九合公司未依据案涉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偿还目标公司债务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该债务系目标公司自身应当清偿的债务,且其迟延偿还该债务会占用债权人款项而受益,故该部分损失也未实际发生。因此,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关于其主张的1.89亿元违约金存在上述三个方面损失基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合公司支付的2.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由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支配使用长达4年以上,必然给其带来相应利益。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与荣资公司均认可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订立至今目标公司包头远洲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已增值。由此,在荣资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为平衡各方利益,对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主张的1.89亿元违约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远洲集团公司、华泽公司、满琪公司、臻峰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荣资公司在二审开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对包头远洲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申请》,因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价款已由案涉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目标公司资产状况与案涉纠纷处理并无直接关联,故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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