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通过委托显名股东代持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隐名股东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其对于公司的股权并不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因此其股权转让也不同于显名股东的股权转让。1、须隐名
2024.11.07客 户 问 题
Customer Problem
公司承包国企项目工程,但在签订前有一定的资质要求、需要国有企业入股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等内容,签订这些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我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需要在协议中添加什么样的内容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 师 解 答
Lawyer's answer
首先,根据协议显示的内容,股东将公司51%的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国有企业,之后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营,但是除了一些正常的配合涉及国有企业的各项检查或审计。其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人员原则上保持不变,国有企业如果向公司委派人员需经咱们股东的同意,公司股东会职权及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执行。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我们能够确定国有企业持股作为我们公司的控股大股东之后,并没有要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决策,同样也不享有作为股东权益之一的分红权,但同时国有企业通过受让而持有的这些股份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从目前的协议结合咱们公司的需要承接国有企业的项目这件事来看,这次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在于形式上让咱们公司拥有符合与国有企业签订相应项目的相关资质,并不是投资入股我们公司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与经营决策参与者。但是仍然要需要注意一下几点问题:1.双方再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应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届满后,国有企业应根据届时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的不超过 51%部分向丙方进行出资补偿。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终止合作。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的,本协议解除,甲方将标的股权以 0 元对价回转给丙方。根据这个内容,我们知道公司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的净资产估值是不断增加的,企业的股东权益也是随之增长,但是国有企业以0元对价持有的股份同样也产生了相应的收益,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在观察期满后在评估完公司的净资产,在51%的股权范围内对股东进行出资补偿。但是这个内容一定要另行起草一份协议将出资补偿内容写明,这是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风险点。股权作为拥有人身与财产权益的双重属性,国有企业在持有51%的股权之后,作为控股股东,拥有表决权、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依法享有收益权、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调整权等,因此虽然在协议中表明并不干涉公司的实际经营,但是如果国有企业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来干涉公司运营,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这时候就需要股东提起相应的股东之诉,因此这个风险需要格外注意。
律 师 解 读
Lawyer Interpretation
这个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像是我们经常说到的对赌协议,但是实际却不是这样的,我们知道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本质上是通过一种跟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激励初始股东为目标企业创造更好的业绩,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回报。但是我们看到的上述协议却不具备对赌协议的相应条款,国有企业入股并没有实际支付对应价款,因此并不是股权融资性协议,在公司未来发展阶段并没有对上市,业绩指标等要求,这种情况下只是双方为了履行相应项目合作所进行的手段行为以此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在这点上还是要与典型的对赌协议作一区分。
相关法律法规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小旺 百旺企服财税
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通过委托显名股东代持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隐名股东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其对于公司的股权并不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因此其股权转让也不同于显名股东的股权转让。1、须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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