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原值无法确定

更新时间: 2024.11.22 09:31 阅读:

股东未依照约定期限足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金,其他股东或公司若未依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其仍然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具有公示的效力,受让人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对于出让方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足额出资,即将股权转让,应依法承担补足认缴资金、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等出资不实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让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出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是,受让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方)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但是,受让方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或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在个人所得税上,股权转让是以被转让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基础,认缴资金未到位,在账面上是不作反应的,所以,认缴资金是否到位与股权交易价格没有必然的关系。但认缴资金未到位并非意味着可以0价成交。如果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通常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由此可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较之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明显偏低;二是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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