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是转让金额吗

更新时间: 2024.09.18 04:50 阅读:

一、印花税法下,很难再按照明显偏低核定印花税

链接:《分析: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重大变化》

二、确实会有明显偏低的情况出现

三、本文只针对买卖类的股权转让书据讨论

四、股权转让书据都包括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

(1)书面通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

《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份有限公司

(1)记名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其他还有什么?

(1)收付转让款的凭证

(2)转让协议或合同(如果有这类书面的东西,应该属于“书据”吧?没有就算了,无关紧要。)

(3)其它。

五、原件

《印花税法》: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六、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结论

1、“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原件上所列金额不需要调整。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印花税法》

3、原件+《印花税法》,就是“正当理由”。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

4、书据未列明金额的,会有核定的问题。(注意,合同或协议,不是法定的股权转让书据,无关紧要。)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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