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函怎么债权人回复

更新时间: 2024.09.19 22:10 阅读:

本期案例:毛晓露、徐青松等与深圳市宜安延保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2019)沪民申1560号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既包括公司现有财产,也包括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条件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不仅涉及股权转让各方的合同自由,而且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在此类股权转让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对于公司债权人不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基本事实:

1、2014年4月1日,深圳市宜安延保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宜安公司”)与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昊跃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宜安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嘉公司3%的股权以3,0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昊跃公司。

2、2014年4月21日,上述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4年5月9日、5月30日,昊跃公司分别支付宜安公司股权转让款800万元、100万元,尚欠2,178万元未付。

3、昊跃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徐青松(持股70%)和毛晓露(持股30%),徐青松认缴出资1,400万元,首期出资额280万元、出资时间2013年10月29日,余额1,120万元两年内缴付;毛晓露认缴出资600万元,首期出资额120万元、出资时间2013年10月29日,余额480万元两年内缴付。截止2013年10月29日,徐青松、毛晓露已分别缴付出资款280万元和120万元。

4、2014年4月6日,毛晓露与林东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毛晓露将其持有的昊跃公司30%股权作价120万元转让给林东雪。同日徐青松、林东雪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昊跃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10亿元,徐青松认缴68,600万元,林东雪认缴29,400万元。同日昊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徐青松出资额为7亿元,林东雪出资额为3亿元,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2014年4月17日,昊跃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5、2014年8月21日,徐青松与接长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青松将其持有的昊跃公司70%股权作价280万元转让给接长建。同日昊跃公司章程约定,接长建认缴出资额7亿元,出资比例为70%,林东雪认缴出资额3亿元,出资比例为30%,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日,昊跃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6、2014年7月20日,接长建、林东雪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2014年10月10日,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经工商部门核准予以变更登记。

7、2015年7月22日,接长建、林东雪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昊跃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至2,000万元,接长建认缴1,400万元,林东雪认缴600万元。同日昊跃公司章程约定,接长建出资额1,400万元,林东雪出资额6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4日,昊跃公司完成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8、2015年8月6日接长建、林东雪分别汇入昊跃公司账户1,120万元和480万元,汇入用途均记载为增资款。当日,昊跃公司将1,600.10万元汇入案外人上海睿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宜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昊跃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178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徐青松、毛晓露就昊跃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其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的差额范围内(其中徐青松为69,720万元、毛晓露为48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接长建、林东雪就昊跃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减资范围内(即99,6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一、昊跃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宜安公司股权转让款2,178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昊跃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接长建、林东雪在99,600万元范围内对昊跃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宜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徐青松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所判令原审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在其尚未履行出资的人民币69,7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毛晓露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所判令原审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在其尚未履行出资的人民币4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再审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既包括公司现有财产,也包括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条件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不仅涉及股权转让各方的合同自由,而且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在此类股权转让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对于公司债权人不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毛晓露在昊跃公司对外发生债务期间将其未届出资期限的债权转让给林东雪,同日林东雪即与徐松青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昊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元增至10亿元。此后徐青松亦将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接长建,受让股东先后对昊跃公司进行减资和增资,现公司注册资本恢复至发起设立时的2,000万元。

虽然受让股东林东雪、接长建于2015年8月6日分别向昊跃公司转账1,120万元和480万元,转账凭证记载用途为“增资款”,但昊跃公司又于当日将该款全额转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对外转账系基于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林东雪、接长建未履行相应出资义务是正确的。再结合本案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异常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毛晓露、徐青松虽然已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让其股权,但仍应在已到期的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徐青松为1,120万元,毛晓露为480万元)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同理,由于公司增资、减资均具有直接的外部效应,故法律对公司增资、减资(特别是减资)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股东违反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减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林东雪与徐松青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昊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增至10亿元,上述增资行为记入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该行为使所有的公司债权人均能产生合理信赖和期待。此后,接长建与林东雪违反法定程序对公司实行减资,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亿元减至400万元,故接长建、林东雪理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东雪有关宜安延保公司对昊跃公司原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外的增资部分不享有期待利益,林东雪最多在不超过2,00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徐青松一直实际控制昊跃公司,明知并且实际参与了上述减资事宜。因此,二审法院判令徐青松同时在认缴增资68,600万元范围内对昊跃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案例启示:

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既包括公司现有财产,也包括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资本认缴不是不缴仅是可以缓缴,故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定合理的注册资本而非盲目贪大。一旦出现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或本案的情况,股东的风险极大。

2、通说认为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转让股东不应据此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逃避出资责任的情形,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故在恶意转让的情况下转让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所谓恶意转让需综合考虑债权形成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实际出资情况等综合判断。

作者简介

吴忠伟 律师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股权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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