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2 13:04 阅读: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范先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计划创办一家运输公司,预计年销售额为200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需要缴纳增值税约为6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范先生可创办个体工商户从事运输服务,这样每年可以扣减增值税1.2万,3年可扣减增值税3.6万。

针对非退役士兵人员自主创业,可成立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有限公司在税收洼地地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低至0.2%。无需法人到场即可完成办理。出核定通知书。

除此之外,针对入驻税收外地园区的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可享受地方留存40%-70%的财政扶持。扶持周期:月度奖励。无税收门槛即可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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