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谁来交

更新时间: 2024.09.18 21:30 阅读:

民商事实务典型案例分析

当事人能否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纳税义务由受让方承担的约定条款有效吗?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一切税费含股权转让所涉的个人(企业)所得税吗?

裁判观点

案涉《保证函》虽表明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受让人承担,但未约定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达成了合意,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案涉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主体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案涉个人所得税。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1、案涉《合作开发合同》中未约定合作人(股权转让人)获取6500万元对价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问题,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该笔6500万元的纳税事宜属于税务机关确定和处置的范畴,对转让人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未作确认裁决。

2、在中国贸仲深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据此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向转让人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受让人承担。

3、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向股权转让人追缴6500万元股权转让款项下的个人所得税1424万元以及滞纳金571万元。

4、转让人在支付上述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前述额。

最高法院审查认为

案涉《合作开发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转让人获取6500万元对价所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问题,(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所涉6500万元的纳税事宜为属于税务机关确定和处置的范畴;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受让人出具的《保证函》表明,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受让人承担,但该承诺系针对《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费用的承诺,双方未约定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

本案中,转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让人应在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后再向其支付6500万元的款项,原判决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达成了由谁负担的合意。在此情形下,原判决认定应当由法定纳税义务人即转让人承担案涉个人所得税,符合商事交易习惯的基本规则,并无不当,遂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司法实务痛点总结

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约定相关税、费承担的常见描述方式:

(1)股权转让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4)股权转让对价为转让方的净得价款,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5)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转让方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转让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等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并由受让方承担;

(7)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转让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等由受让方承担,在转让方缴纳前述税费后,由受让方按转让方实际缴纳的款额向转让方另行支付。

2、纳税义务法定原则VS税负承担

(1)在股权转让场合下,转让方获得财产转让所得,其属于法定纳税义务人,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纳税义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所得税等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及时缴纳。

(2)所得税是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无明确具体约定的情形下,股权转让中的一切税费不包括转让人获取财产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3)当事人虽不能通过约定改变纳税义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既可以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以约定转让人所涉所得税由谁最终负担,即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转让方纳税的最终负担者为受让方。

(4)民商事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当事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即使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目前尚无已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税的相关规定。

3、股权转让阴阳合同VS税负承担

(1)当事人签署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形的,则股权转让合同均为有效。

(2)当事人签署的多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按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当事人签署的多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既有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合同,也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非备案登记的合同,则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所涉股权转让对价,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当事人为逃避纳税义务而签署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可能会带来承担补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5)司法拍卖变卖所涉股权,尽管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变卖文件中往往会有拍卖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的说明,但前述拍卖变卖文件只是改变了税负承担的最终承担主体,并没有变更纳税主体,没有违反依法纳税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利害关系人若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律师实务操作建议

1、由于转让方取得转让财产所涉所得税不属于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当事人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价格的构成是净价还是含税费价;如果对价是净价的,则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税费的具体种类,转让方应纳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和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2、由于目前尚无股权转让所涉已纳税可以退税的规定,当事人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所涉相关税费负担损失的解决方案。

3、如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转让方应纳税款的最终负担者为受让方的,则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赋予转让方向受让方行使损害赔偿权或行使追偿权。

4、如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转让方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责任方和最终负担者均为受让方的,则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赋予转让方向受让方行使损害赔偿权或行使追偿权。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2年修订)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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