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2024.11.20接续上次与大家分享交流讨论的问题,就集团旗下子公司对外投资,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处理情况下,长期股权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投资价值账务处理如何确认问题。
一、上例账务处理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吗?
案例介绍的集团A公司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3000万元超过了子公司B投资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0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改变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享受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相互政策规定的。因为这样会导致,如果未来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成本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不是原来子公司B实际持有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情形第三款规定,子公司向100%控股母公司无偿划转资产,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和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冲减实收资本。根据这个文件规定,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集团母公司A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7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700万元
集团旗下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7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
只有这样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才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如果该集团公司如果打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对账务处理进行规范,否则是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
对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交流讨论。对资产划转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也欢迎大家留言,后续会与大家继续分享交流讨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2024.11.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2024.11.22(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2024.11.21袁文母子公司股权相互划转属于公司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股权划转过程当中涉税事项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股权划转业务复杂,涉税处理难度较大,税务管理风险较高,因此本文有必要通过分析不同股权划转情形的涉税处
2024.11.22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