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56 阅读:

接续上次与大家分享交流讨论的问题,就集团旗下子公司对外投资,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处理情况下,长期股权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投资价值账务处理如何确认问题。

一、上例账务处理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吗?

案例介绍的集团A公司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3000万元超过了子公司B投资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0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改变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享受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相互政策规定的。因为这样会导致,如果未来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成本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不是原来子公司B实际持有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情形第三款规定,子公司向100%控股母公司无偿划转资产,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和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冲减实收资本。根据这个文件规定,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集团母公司A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7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700万元

集团旗下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7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

只有这样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才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如果该集团公司如果打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对账务处理进行规范,否则是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

对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交流讨论。对资产划转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也欢迎大家留言,后续会与大家继续分享交流讨论。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