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确认收入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各类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收入确认金额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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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安区税务局)深入挖掘风险分析时发现的企业股权比例变更疑点,对M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但相关自然人股东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该局依法对股权转让人员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889万元、印花税1.50万元,加收滞纳金32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税款补缴工作正在进行中。
案情简介: |
今年3月,宝安区税务局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风险核查机制,税政、法制和风控等多个部门成立风险管理专项团队,整合第三方涉税信息和征管信息等数据,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辖区企业开展风险分析。在此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M公司信息存在异常。
M公司主营工业控制设备生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持股比例分别为95%和5%。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但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信息平台上的企业信息却显示,M公司2020年企业股权发生变更。变更后,企业增加股东H公司,所持股份占比60%,张某持股下降为35%,王某仍为5%。
综合各方情况,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权变更活动可能存在未依法申报纳税问题,决定对企业和相关个人实施税收核查。
案件经过: |
税务人员依法向M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关于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并做出说明,并向张某表示,M公司股权变更增加新股东,张某向H公司转让股份,其依法应当就其交易所得申报缴纳税款。
张某解释称,H公司也是其与妻子王某全资控股的企业,由于M公司有上市计划,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因此将自己持有的一部分M公司股份划转给H公司。张某认为,M公司和H公司都是他与妻子王某全资控股的企业,没有第三个股东,此项股权变更属于股份“左兜换右兜”,他和妻子王某二人并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因此不应就企业股权份额变化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张某表示,张某将自己名下股权划转到他控股的H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变更持股比例,股权已发生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股权持有人转让股权,应当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和公允性原则,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接着,税务人员对M公司的资产和股份价值状况进行分析,发现M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无形资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未超过20%。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这种情况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可直接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确定企业股权价值。M公司2020年资产负债表显示,企业所有者权益当期期末余额为10027万元,结合企业股权份额,税务人员估算企业转让涉及股份的价格约为6000多万元。
随后,税务人员向张某出具《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谈期间,张某拿出一份资产负债表,表示前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相关年度关于企业资产的数据并不准确,部分数据“虚高”。眼前这份资料中的资产负债信息,数据较为准确。税务人员审视这份资料后发现,这份资料中企业的净资产大幅“缩水”,注册资本竟然大于企业净资产。此外,企业资产负债等历史经营情况与企业申报数据大相径庭,并且与企业收入和纳税信息等相比较也有出入。经过税务人员税法宣传,晓以利害,张某表示,企业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信息和资产负债信息是真实情况。
税务人员随后结合M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和股份变化数额,仔细核算相关股份价值,最终确认企业此次股权转让价格应为6016万元。
案件结果: |
确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后,税务人员工作重点转向股权成本确认和相关税款的精准测算。根据2020年9月(股权变更同期)M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在核实张某和其妻王某的出资情况,扣除该项股权交易的历史成本和相关交易成本后,税务人员明确,股权出让方张某应就其股权转让行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89万元,印花税1.5万元。由于张某在股权变更后,未及时就其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申报纳税,因此须加收滞纳金320万元。
随后,税务人员为张某进行详细的专项申报辅导,张某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税务机关经过研究后,依法准许张某分期补缴税款。目前,张某遵照税务机关意见,正在分批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案件评析: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已发生股权转移行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案中,张某将自己名下股权划转到他控股的H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变更持股比例,股权已发生实质上的转移,而且H公司是独立法人,这一行为符合67号文第三条“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的内容规定。因此,M公司股权变更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并追缴交易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此外,67号文第七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且第十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也就是说,股权持有人转让股权,应当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和公允性原则,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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