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怎么填

更新时间: 2024.11.08 01:44 阅读:
股权转让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怎么填(图1)

1、企业季度内未书立应税凭证,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应税凭证书立日期”是必填项,无法进行填写,如何进行零申报?

答:“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必录项,因此,该栏次可填写税款所属期最后一天。如申报所属期间为7-9月,可填写9月30日。

2、企业发生不同货物的买卖行为(如:货物A和B),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能否把不同的货物合并为一行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因此,原则上可以将不同货物合并一行体现在“应税凭证名称”,可根据合同内容汇总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股权转让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怎么填(图2)

3、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应税凭证数量”如何填写?

答:如果签订了合同,应填写相同应税凭证的实际合同数量;没有签订合同的,一般也需要根据具有合同性质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数量填写。

同时,可以选择逐份应税凭证进行填写时,一份凭证数量即为 1;也可以选择合并汇总填写,这样需要合并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比如买卖合同中将A货物合并为1个,B货物合并为1个,这样应税凭证数量即为2。#印花税

4、印花税税源采集时,“税目”和“子目”如何区分?

答:税目为印花税所列举的,子目为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税目

子目

借款合同

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

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 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5、印花税税源采集时“计税金额”如何填写?

答:应税营业账簿:填写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应税金额;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填写列明的金额(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金额和增值税税款没有分别列明则填写价税合计金额。

股权转让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怎么填(图3)

6、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如何填写?

答:逐份应税凭证填写时,填写应税凭证的书立日期,如合同签订的日期等;如果合并汇总填报时,填写税款所属期止,如果申报所属期为7-9月的印花税,可填写9月30日。

7、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该如何申报印花税?

答:如果应税合同等在签订时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例如申报金额为0;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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