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更新时间: 2024.09.06 17:31 阅读: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兴宁***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6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9***176

法定代表人: 饶***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1********00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二稽 罚 〔2023〕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受托办理梅州***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梅州)商贸有限公司、兴宁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中,通过互联网下载《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格式和税务机关印章格式,伪造了6份《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的《情况报告》和从兴宁市市场监管局调取的《股权转让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的印鉴和《情况说明》;

②铙***的《询问笔录》;

③梅州***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兴宁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梅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上述第①至③证据证明你公司伪造了6份《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二)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饶***的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款项,收取服务费未全部开具收入凭据,未全部计入收入,存在隐瞒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2020年少申报收入75012.38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750.63元;2021年少申报收入123562.61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089.07元;2022年少申报收入74633.97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865.8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5000元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你公司隐瞒营业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2020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75.32元;2021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1544.54元;2022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932.93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9352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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