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 7号公告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实施至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尤其是间接转让股权,主动申报或被征税的案例越来越多。在实操中
2024.11.07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合同,今天我们来聊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涉税审核要点。
一、标题
首先看标题,股权转让协议,这已经可以让我们判断出交易的标的是股权了,转让方涉及所得税、印花税,如果标的是上市公司股权的话,还会涉及增值税。因为股权转让涉及增值税的情形只局限于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场合,同时,印花税的税率比较低,一般情况下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是万分之五,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只有转让方按千分之一纳税,受让方不纳税,即使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1000万的合同印花税也才1万块钱,都1000万的生意了,基本也不会在意这1万块钱,所以印花税一般忽略不计,主要考虑的就是转让方的所得税。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部分,甲方是转让方,乙方是受让方。要判断转让方的性质,转让方如果是公司的话,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的话,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要穿透到合伙人,合伙人是公司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伙企业的话就进一步穿透。
对受让方来说,虽然受让方只涉及可以忽略不计的印花税,但受让方也要判断转让方的性质,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的话,受让方就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也就意味着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要扣下转让方应交的税款,然后缴纳给税务机关。需要强调的是,受让方扣下税款后一定要及时交给税务机关,不然有可能构成逃税罪,并且没有交钱免刑的豁免规定。
三、合同标的条款
第一条是合同标的条款,合同标的条款写明了双方交易的标的是某公司的股权,我们要判断所交易的股权的性质,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那转让方还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来交增值税,税率是6%。同时,印花税方面只有转让方缴纳,并且税率是千分之一。一般情况下印花税是股权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都是万分之五,千分之一相当于转让方承担了受让方该交的印花税。如果合同标的不是上市公司股权,那转让方就不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也由双方分别按万分之五的税率来交。
四、合同价款条款
第二条的2.1约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了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六种情形,我们主要看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净资产份额的,比如公司净资产是1000万,那60%股权对应的份额就是600万,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600万的,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如果公司资产中房产、土地、股权、无形资产、探矿权、采矿权等硬核资产的比例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0%的,那就需要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对应的份额作为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
如果股权转让价格属于明显偏低的情形,是不是一定会被调整?不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还规定了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第一种是国家政策调整,第二种是近亲属间,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以,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是无偿或者偏低,我们还要回到合同主体部分去审查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抚养赡养关系,如果不是,就要提示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交易价格然后征税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的调整只是税务征管层面的,并不是调整转让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比如净资产份额是1000万,现在600万转让,税务机关按1000万核定收入,然后征税,但转让双方仍然可以按600万来交易,只是纳税上按1000万来纳税。第三种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是股权激励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第四种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
五、付款时间条款
第2.2条约定了付款时间,第3.1条约定了股权交割,这是属于交易结构的内容,付款时间、股权交割等时间节点关系到纳税义务产生时间问题,要提示转让方注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触发条件很多,支付价款、协议生效、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判决登记公告、司法强制过户、股权投资、抵债等转让行为已经完成等,都是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
总结下来,就是看支付款项时间、协议生效时间、实际享权时间和工商登记时间哪个时间先到,就以哪个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所以,个人转让股权时,很容易就会产生钱还没收到就要去申报纳税的情况,应对方法就是付款时间和协议生效时间不要间隔太远。
公司转让股权的,就要友好很多。在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况且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并不需要立即交税,要和其他收入一起进行汇算清缴,然后再确定是不是需要交税。
六、违约金条款
第七条是违约责任条款,记住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属于应税收入;受让方收到的违约金,受让方为公司的,属于应税收入,受让方为个人的,为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提示相关方一并申报纳税。
七、签署时间
签章处的协议签署时间,对个人转让者来说,前面也有提到,涉及纳税义务产生时间问题;对公司转让者来说,如果时间刚好是卡在岁末年初,比如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月1日,就要考虑收入计入期间问题。
八、交易结构:常见的税筹方法
提到股权转让了,我们再简单介绍几种常见的股权转让节税方法。
1、间接转让法
比如公公要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媳,公公和儿媳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正当理由中的特定亲属关系,是要被调整收入征税的,但如果公公先把股权无偿让渡给儿子,儿子再无偿让渡给儿媳,这样就符合正当理由中的特定关系了,不用被调整纳税。
2、分红法
股权转让中有个非常重要的优惠政策,就是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假如转让方是公司,转让价格本来是2000万,成本是500万,那转让方就要确认1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先给股东进行分红的话,股东已经先获得了1000万,并且这1000万是免税的。获得分红后再转让,转让价格就变成了1000万,成本500万,只用确认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
3、转增法
第三种是转增法,就是先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然后再转让,这样可以提高原股权的成本。在转增时,税法看作是先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入到公司,而分配环节是免税的。
4、减资法
减资法,就是指股东先减资,然后再由新股东增资,我们第20讲讲过这样的案例。减资时,相当于股东收回了投资,分配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在分配环节是免税的,只用就投资和分配以外的部分确认所得。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法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法就是用股权去进行投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用,转让方是公司时,可以分五年均匀确认所得;转让方是个人时,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这里并没有均匀的要求,完全可以前4年每年交1块钱,第5年交完全部税款。
6、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工具是指在股权投资、股权置换、股权划转时,如果获得的是股权支付,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先不纳税,在将来实际转让所获得的股权时再纳税。
对于100%直接持股的公司之间,涉及资产划转的,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比较难懂,大家有这个意识就行,遇到具体案件时再请教专业人士。
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涉税审核要点,也是合同节税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后续公众号会开启新的系列,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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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7月8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实施至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尤其是间接转让股权,主动申报或被征税的案例越来越多。在实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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