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股权转让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27 阅读:

开篇说明+股权转让纠纷经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行为构成违约,通常涉及守约方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在双方或者各方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存有争议,且守约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或可得利益损失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往往成为各方聚焦的点。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就这类违约的问题作出裁判?《民法典》《九民会纪要》实施后又有哪些‬新规则与之对应?下述10则涉股权转让纠纷违约责任裁判要旨摘编希望能为诸君实现抛砖引玉之效用。

- 毕宝胜 -

毕宝胜,德恒律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必赢股权创始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2018年度优秀专业律师。深耕公司法领域近二十年,坚持理论与实务交叉研究,是中国解决公司股权争议的资深律师和法律谈判专家。担任多家央企、民企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公开发表《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履行可能性”对赌裁判规则》、《公司治理结构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研究》等多篇公司法专业论文。著有《对赌:典型案例复盘与实务指引》专著。多次接受CCTV-12《道德观察》、《法治中国》、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检察日报》、《人民网》、《澎湃新闻》等栏目专访。专业领域:重大疑难股权争议、对赌协议研究、公司治理等法律业务。

[要旨摘编版]

1.任何一方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在案涉股权价格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又主动要求履行协议,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股权升值后的大部分利益应归守约方所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日。

2.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过高滞纳金进行调整——杨英朝、杨合生与马延虎、马铜锁股权转让纠纷案

滞纳金的实质为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

3.违约金过低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同时适用——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让纠纷案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转让人恶意违约,高价另行出售股权给案外人,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4.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不允许事先放弃——刘富田与甘彦海、刘馨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是为了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放任当事人约定过分高或过分低的违约金,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利益失衡,因而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应不允许事先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5.适用定金罚则不考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王新辉、刘安与刘天牧、刘冰琳股权转让纠纷案

在适用定金罚则时,违约方承受的丧失定金的责任仅取决于违约行为本身,并未考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法律亦未规定可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

6.股权转让双方不具有收取复息的权利——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有关复息计算之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并不具有收取复息的权利,合同中具有复息性质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7.根本违约方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转让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将目标公司土地另行处分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8.资金占用损失与违约金可并用——刘富田与甘彦海、刘馨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损失不是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宜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守约方获得的赔偿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可以包括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9.转让方违反承诺未履行如实披露义务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声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披露作为股东所掌握和了解的目标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况、债权、债务等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并就提供相关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或不提供虚假资料作出承诺的,如有证据证明转让违反该承诺未如实披露,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

10.股权转让方违反承诺未履行如实披露义务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声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披露作为股东所掌握和了解的目标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况、债权、债务等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并就提供相关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或不提供虚假资料作出承诺的,如有证据证明转让违反该承诺未如实披露,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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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公司股权转让种出让股东通知义务的履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6.《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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