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4 23:01 阅读: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00%控股企业间股权、资产划转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或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非以避税为目的且双方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的,可按下述规定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设立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双方取得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纳税;

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纳税。

转让REITs份额: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运营、分配等其他环节,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