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更新时间: 2024.11.06 20:07 阅读: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划重点,收购方为个人也需履行扣缴义务),即收购方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履行申报手续时,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收购方是同城企业

收购方在个税系统中为出让方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代扣代缴“分类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税,收购方再将税后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这是最常见的扣缴申报方式。

收购方是异地企业

股权转让个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主管税务机关,异地收购方的扣缴无法在己方所在地个税系统实现。

参考上海税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南》,异地收购方需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核定个税税种,相应地下载当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系统办理扣缴申报手续。

收购方为个人

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收购方个人无法通过个税系统履行扣缴义务,此时可以选择纳税人个人自行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8号,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及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被投资企业最新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如需资产评估的)等资料。

当然了,上述申报手续也可以找涉税服务专业机构代为办理。

完成个税申报手续后,建议将完税证明复印件提供给收购方作为已履行个税纳税义务的证明。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对股权转让个税申报如果还有疑问,把握不准可以请资深税务顾问帮忙把关解忧、节省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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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宋宇丹 理道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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