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更新时间: 2024.11.17 00:12 阅读:

虽迟但到,继全国 20 多个省份出台个人股权转让完税前置规定后,陕西省也发布了先税后证工作通告。《通告》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的个人纳税信息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一、为何要先行完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该在股权发生转移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长久以来,个人股东一般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事项,税务机关如果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交换也很难掌握个人股权转让的交易情况,导致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征管漏洞。

通常,民事交易完成后,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无论是个税申报表,还是完税凭证、纳税记录,其形成的重要前提均是股权转让交易已完成且纳税义务已发生。

先行完税是出于监管目的而设计的税收征管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股权转让登记前,民事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先行完税出于监管目的而强行改变征税逻辑,对交易主体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纳税义务时间的提前,进而有可能面临退税损失风险。

二、事前评估风险更加重要

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买方并没有任何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先行支付税款可能是一个实际风险!或者,股权转让行为在登记前终止,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税款,尽管理论上可以申请退税,但现实中申请退税仍然存在一定难度,且时间周期较长;且通常只有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扣缴义务人能否也有畅通的退税的渠道呢?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没有明确答案,各地执法口径也不尽一致。

有关股权转让退税的政策依据,目前只有总局一纸批复,遇到“抠字眼”执法的情况,要求双方必须通过仲裁解除转让合同才可退税的,显然会增加一重成本。批复内容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交易各方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合理评估股权转让风险,充分考虑退税成本;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税款缴纳的义务、未来的退税等流程进行约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包括如果后续股权转让交易终止,已缴纳的税款无法退税及申请退税成本在交易双方之间如何分摊等内容。

三、被核定征收税款风险

现实中,自然人之间以1元为对价或明显不合理低于公允市场价值转让股权(“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未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将成为税务机关核税的重点内容,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交易公允价格的70%会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具体情形包括: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就有可能被核定征收税款。通常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但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备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例外,具体情形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现阶段,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主要方式是签订阴阳合同,用于纳税申报的合同约定的收益低乃至于为零,但私底下约定的收入很高。

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风险极大:合同交易做不到“天衣无缝”,越来越多的虚假申报线索正是合同对方举报给税务机关的;不巧发生争议产生诉讼的话,法院会确认“阳”合同无效,确认“阴”合同的效力,此时,裁判文书会成为偷逃税的铁证,除了补税,纳税人还要缴纳滞纳金和 1-5 倍罚款,扣缴义务人同样会被处罚。

此外,还要重视认缴制次生风险。常见的零对价转让未实缴的股权安排中,股东并未向公司实缴资本即取得了一定的股权份额,即股权原值为零。企业经过生产经营积累已有一定的净资产,此时股东再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权价值已有所增值,即使以零对价进行股权转让,极有可能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问题。

近些年以来,国家对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一直在逐步完善。不但完善了汇算清缴制度,明确细化了个税的扣除项目和标准,而且对于部分自然人偷逃税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未来,针对自然人股权转让切不可采取不申报、隐匿收入等粗暴手段节税;而应当在合法规划商业模式和路径的前提下,通过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股权设计、非货币资产投资等方式控制和降低税负。

(注:本文已由本人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首发于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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