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o价转让情况说明
问题:A公司在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张某持有10%股权,认缴出资30万元,实缴0元,现张某以0元将持有A公司10%股权转让给王某,张某认为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不涉及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11.21中新经纬3月3日电 针对科隆股份拟转让八个月前收购的聚洵半导体51%股权一事,深交所3日下发关注函,要求对短期内转让股权、战略规划短期内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等作出说明。
资料显示,科隆股份是一家精细化学品制造企业,此前跨界收购聚洵半导体可谓耗费了不少心血。2020年9月1日,披露公告称拟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聚洵半导体100%股权。2021年2月9日,公告终止上述重组事项,改为支付现金购买聚洵半导体51%股权,并于2021年4月披露《关于现金收购聚洵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公告》)明确交易价格为4940万元,于2021年6月25日完成相关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手续。
然而,就在上述收购完成刚刚过去八个月后,科隆股份决定“卖子”。2021年3月1日,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聚洵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拟将聚洵半导体51%股权作价7500万元转让英锐创电子。
根据科隆股份《收购公告》,公司拟通过收购聚洵半导体在电子行业和电子化学品行业进行布局,拓宽上市公司业务链,培养上市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转让公告》中,公司则认为与聚洵半导体的具体业务缺乏协同性,并拟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聚焦公司主营及专业领域,为公司后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对此,深交所要求科隆股份结合收购及转让聚洵半导体时的决策过程、主要考虑、收购以来你公司与聚洵半导体的业务整合情况,说明公司在收购聚洵半导体股权后短期内转让、公司战略规划短期内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决策是否审慎、合理。
另外,根据《收购公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聚洵半导体对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10316.00万元,评估增值7549.99万元,增值率为272.96%;根据《转让公告》,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聚洵半导体对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结果为11757.78万元,增值额为10363.25万元,增值率为743.13%。
对此,深交所要求说明本次转让聚洵半导体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及相关依据。
关注函还指出,科隆股份在2020年9月、2021年4月披露收购聚洵半导体相关事项后,股票价格均出现较大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姜艳于2021年3月至9月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864.04万股。
对此,深交所要求科隆股份自查并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热点炒作配合公司股东减持行为。(中新经纬APP)
问题:A公司在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张某持有10%股权,认缴出资30万元,实缴0元,现张某以0元将持有A公司10%股权转让给王某,张某认为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不涉及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11.21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3〕11号王某奇(纳税人识别号:320924********3477):对你(单位)(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实际居所情况
2024.11.22作者:齐家律师团队单位: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齐家说法 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导致夫妻另一方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件。一方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在未经配偶同意的
2024.11.20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喜欢采用“平价转让”股权的形式,他们认为我平价转让,没有任何利润空间,无涉税事项。殊不知,“平价转让”股权隐藏着巨大的涉税风险。请看如下这个案例:税哥
2024.11.22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