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税收协定股权转让收益

更新时间: 2024.09.18 09:42 阅读:

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中都有约定,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非居民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免于征收所得税。

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协定的免税待遇?主要有两个:

持股比例条件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通常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准)前十二个月内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中国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25%。

直接持股比例很直观,间接持股比例如何计算?

下面举个例子。

英国G公司和香港H公司分别持有中国境内企业A公司 20% 和15%股权。同时G公司持有H公司80%股权。此时单看G公司直接持有的A公司股权是不超过25%比例限制的,但是如果加上间接持股部分就超了。间接持股部分按层层持股比例乘积换算

G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合计=直接持股20%+间接持股80%*15%=32%

此时G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不论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均不能享受协定免税待遇

但如果G公司转让一部分A公司股权后,剩下的股权持股比例若是低于25%,那么一年后当G公司再次转让A股权的时候,就符合协定免税待遇的持股比例要求了。

不动产占比条件

被转让的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占境内企业股份价值的比例不能超过50%。

再举个例子。

英国G公司持有境内A公司20%股权,没有其他间接持股。A公司全部股权价值1000万,其中房屋土地价值450万。A公司不动产价值占股权价值比例为45%。

此时若A公司不持有其他境内公司股权,G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不论持股比例还是不动产价值占比,都符合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

但如果本例中A公司还持有另一家境内企业B公司60%股权。B公司全部股权价值500万,其中房产土地价值400万。

A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占股权价值比例为:

(450+400*60%)/(1000+500*60%)=53.08%

此时如果G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虽然持股比例符合要求,但因为不动产的价值占比超过了规定的比例,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无法享受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只能正常交税。

GZH“税缴缴” ID shuijiaojiao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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