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开票不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开来说,首先要区分是个人股权转让还是单位股权转让,其次要区分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股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一、增值税(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2024.11.07一、股权转让核定征收
慕某持有一家硅胶公司的股权,股权原值500万。
黄某是一家生产娃娃公司的老板,为整合上下游,有意收购慕某的该项股权,慕某同意转让,双方经过友好活泼的会谈,商定股权转让对价为1000万。
接着,问题出现了。
个税项下有若干个税目,税率机制稍有差别,简单来说来分为两大类:
一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是3%到45%(比如工资),经营所得是5%到35%;
另一类适用比例税率,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是固定的20%,不累进。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所以,慕某卖掉股权需要交的个税是:
(1000-500)×20%=100万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由股权受让方即黄某代扣代缴,慕某拿到手的转让收入只剩900万了。
慕某心疼,决定换个法子,少交点税。
他找了个税收洼地,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申请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咱们之前谈到好多次了,就是税务机关给企业直接安排一个利润率,比如10%,不论你实际利润率多少,征税时都假定你的利润率是10%,以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得到利润,按照适用税率纳税。
然后,慕某把持有的硅胶公司股权转给自己成立的这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对价设置为平价或者比平价稍高的低价。
这里有个细节,对于个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股权转让收入是否需要交个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差异很大。
有些地方认为需要,有些地方认为不用。认为不用交个税的,是这么考虑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股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就分红个税而言,纳税金额、税负也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不用交税,当然最好;如果需要交税,也可以把股权转让对价压低一些,尽量靠近平价(500万),意思一下就行。
转让结束后,个人独资企业持有硅胶公司股权。
接下来,个人独资企业再把持有的该项股权转让给黄老板,转让价格不变,1000万。
股权转让收入计入个人独资企业账上,属于企业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交企业所得税,直接由投资人即慕某按照企业所得交个税,这种所得就是个税税目中“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那么,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这一年再没有其他收入,也没有发生任何成本费用,不考虑基本减除费用的话,慕某需要交的个税为:
1000×10%×35%-6.55(速算扣除数)≈28万
注意,核定征收的真意在于,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就已经得到了利润,默认已经扣过了成本,所以,不能再去扣除股权原值500万了。
以上过程我全都没算股权转让的印花税,为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可以在计算股权转让个税之前扣除的,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税率是万分之五,1000万股权转让对价对应的印花税也才五千块钱(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交),对计算结果影响很小,这里就省略了。
黄老板成功拿到了硅胶公司股权,慕某成功将股权变现,交易完成。
税额从100万减少到28万,和直接转让相比,慕某少交了大约70%的个税。
这就是核定征收的威力,在股权原值既定的情况下,转让对价越高,降税比率越明显。
过去这些年,很多大老板的股权都是这样套现的。只不过,有时用的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是合伙企业,道理是一样的。
以上我举的例子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会复杂一些。
我们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采取的是两套征税逻辑。在税法理论上,前者被认为是单纯的投资,后者被认为是金融商品,所以,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会有很多不同的规定。
比如,还是前面这个例子,如果硅胶公司股权是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在后面的避税方案中,慕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时,是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交6%增值税的。
二、实质经营
前面讲的这套股权转让避税玩法从今年开始彻底歇菜。
年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让核定了,针对性简直不要太明显。
而且,就在去年,许多之前做了股权转让核定征收的,都被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补缴税款。
问题又来了。
之前讲郑某税案、黄某税案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或评论或私信问,虽然我确实是在避税,但核定征收这种形式是合法的呀,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逃税呢?凭什么要求我补税呢?
这里有个基础的执法理念问题:
程序主义还是实体主义?
程序具有稳定性,一般来讲,我们都是程序优先,兼顾实体,但绝对不是完全的程序主义。
所以,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兜底词句: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大家搞任何商业操作的时候,都要掂量掂量这两句。
这类规定在某些时候会赋予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穿透形式直抵实质的权力。
在税法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向就一个:是不是单纯为了避税?
如何判定呢?
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实质经营。
具体来说就是,你在这注册了企业,但是,你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企业运营的几大要素)是不是在这?
很明显,搞核定征收都是专门跑到避税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避税地通常都是些落后地区,避税主体其本身的业务、团队、财务、资产大概率不会跑这喝西北风,而是留在了相对富裕的地区。所以,避税地设立的企业都是空壳,大多没有实质经营。
再有,企业的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互相印证?
许多做了核定征收的,纯是把核定企业作为一个避税机器,业务处理都很粗糙,比如,为图省事,资金在账外都结完了,事后再到企业补票,又或者构筑虚假业务合同,“四流一致”往往存在重大缺陷。
所以,这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基本是一查一个准。
那就有人问了,我把它包装一下,做成实质经营,再用心维护下,确保四流一致,不就行了?
这可不是“不就行了”的问题,如此一来,耗费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可就大大增加了。
谁愿意费那个事?谁愿意多出那个钱?
大家都希望省点是点嘛。
所以,核定征收的企业往往经不住查。
目前,用核定征收来避税的风险是越来越高了。
要知道,核定征收bug这个事,许多地方上都是有责任的,事到临头,为了不受牵连,会首先撇清自己,而不是帮你打掩护。这个时候,作为避税主体,你核定征收的合法性就更脆弱了。
还是那句老话,共同富裕在上,税务合规风险绝对是未来几年内企业面临的头等风险,不可不慎。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开来说,首先要区分是个人股权转让还是单位股权转让,其次要区分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股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一、增值税(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2024.11.07文/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股权转让税收咨询:张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3个股东,我认缴了20万元,占股20%,还没有实缴。现在我要把10%的股权以1000元转让给其他两个股东,公司
2024.11.07《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的几种合理避税方式,看懂少交冤枉税!一、股权转让依据政策规定可以先分后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2024.11.07✦目录✦一、导语二、案例回顾三、案例分析四、案例总结五、结语✦导语✦股权转让完成后,却获得退税2000多万,归新股东还是老股东?通常来看,股权都转让完成了,那后面的事情就都是新股东的了。但我们也知道,
2024.11.07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愈发多样,父母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日益增多,“未成年人股东”不断涌现,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扩展至商事领域。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由于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标的公司股
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