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员工股权转让个税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对员工起到激励目的,希望员工与公司能够长期共同奋斗而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也就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会选择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作为实体经营公司的一个股
2024.11.19什么?0元转让股权还需要缴税?还是100万元?是不是搞错了?
很多人看到这个题目禁不住大吃一惊!连连发问。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较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个人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问题的源来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这个案例:
M公司于2016年初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自然人甲和乙各认缴50%,分别为500万元,认缴期限20年。公司成立后,由于公司运营需要,甲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500万元,乙实缴资本为0元。经过三年的经营,截至2109年底M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500万元,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2020年1月,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丙(约定股东乙未缴出资由自然人丙承担),由于乙实缴出资金额为0元,故经乙丙协商,双方股权转让的价格为0元。2020年2月,股东乙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
以图示例公司现状如下:
股东 | 认缴金额(元) | 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 (元) | 转让价格 (元) |
甲 | 500万 | 50 | 500万 | |
乙 | 500万 | 50 | 0元 | 0元 |
合计 | 1000万 | 100 | 500万 |
试问,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即使乙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也需要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及答案的分析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明确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绝大多数自然人纷纷以认缴制成立公司。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在少数,自然人以0元转让股权的情况也非常多,但是以0元转让股权就不用缴税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该《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仔细分析可知,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首先,以0元转让股权可以是合理的。
对于股东乙来说,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是由甲出资,乙未实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500万元的实缴出资及该实缴出资产生的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应该和乙没有关系。
所以,股东乙按照0元转让股权是合理的。
其次,股东以0元转让股权、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就不用交税吗?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乙占有50%的份额,乙所持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1000×50%=500万元,根据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股东乙以0元转让股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核定乙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万×50%-0元)×20%=100万元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
如果乙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能否认定0元的价格是合理情形呢?由于没有其他的规定予以明确,所以这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现实中未必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所以,即使股东乙以0元转让股权,有很大可能应该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三、认缴制背景下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
相信很多有限公司的股东看到了上述的案例及分析后,都为股东乙喊冤。股东乙虽然认缴了公司的股份,但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取得任何分红,更没有股权转让的收入,却要交100万元个人所得税,那是真的冤!
所以,为了避免上述“冤案”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前预防和应对。
第一,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与公司3至5年的发展规划相适应,不应盲目求大。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一个“美丽陷阱”,懂的人会运用这个制度而欣赏它的美丽,不懂得人只能掉进“陷阱”。公司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正如上述案例,公司3至5年所需的初始资本仅为500万元,却注册了1000万元,多出的500万元完全没有必要,可以在公司需要的时候随时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可,也只是一个股东会决议和一个章程修正案的事情。
第二,注册资本实缴最好按出资比例实缴,不要仅让部分股东实缴。
正如上述案例,公司的实缴资本500万元,均由甲股东实缴,两个股东之间又无其他特别的约定和安排。所以,从法律上和情理上,公司净资产的增加好像与股东乙没有什么关系,股东之间不仅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股权转让时,由于股权原值为0,所以造成净资产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巨大,造成了巨大的税收负担。
第三,熟练运用公司法,合理划分股东的股权比例。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在公司设立初期,股东乙因为资金实力不足而无法全额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利用公司法赋予股东可以自主约定“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从而来避免后期股权转让的巨额税负问题。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甲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乙股东认缴出资金额500万元,持股比例1%,从而为日后的股权转让减轻税负埋下伏笔。如下图:
股东 | 认缴金额(元) | 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 (元) | 转让价格 (元) |
甲 | 500万 | 99 | 500万 | |
乙 | 500万 | 1 | 0元 | 0元 |
合计 | 1000万 | 100 | 500万 |
在后期乙股东退出公司时,即使其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000万元,但是其对应1%的净资产额为10万元,由于其股权初始成本为0元,所以核定乙应缴个人所得税={10万-0}×20%=2万元,税负大大降低了。
四、结语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
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越发的突出和明显。广大的创业者和公司股东应该在企业设立初期就未雨绸缪、早做规划,甚至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者税务师进行规划。如果在股权转让时,企业和股东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也应依照管理办法的精神与税务部门进项充分的沟通协商,尽可能地得到税务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税务问题。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对员工起到激励目的,希望员工与公司能够长期共同奋斗而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也就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会选择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作为实体经营公司的一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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